山东烟台,男子声称花17万购买4辆二手路虎,转手卖出后,车子竟于2年后被扣押,买家起诉男子要求解除合同,男子被迫返还12万后,要求卖家返还17万购车款,卖家却说17万买的是帕拉梅拉,而非涉案的4台路虎,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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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和郝峰均从事二手车买卖行业,后通过朋友介绍相识,5月29日,郝峰向李波出售车辆,李波为此向郝峰支付购车款17万元。

9月份,李波以16.7万元的价格,将4辆二手路虎发现卖给刁某,双方于9月24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2年后,刁某又将该车辆,以15.7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勇。

不料李勇拿到车才2个月,就有案外人行使抵押权,上述4台车被台州市某人民法院扣押,李勇遂将刁某起诉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要求刁某退还购车款15.7万元。

后经宾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刁某返还李勇购车款13万元,刁某又将李波起诉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购车款16.7万元。

乳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意刁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要求,李波作为出卖人,因未尽到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刁某在购入车辆前,已明知该车系抵押车,其对合同的解除亦存在一定过错,且刁某在购入车辆后,亦实际进行了使用,根据车辆使用时间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李波返还刁某购车款12万元。

刁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波认为事情的根本过错在郝峰,遂将郝峰诉至法院。

李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郝峰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由郝峰返还购买4辆二手路虎车的17万元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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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峰却辩称:

1.郝峰从没有在2019年5月29日,将4辆路虎发现小型越野车出售给李波,李波起诉郝峰,被告主体不适格。

李波、郝峰均从事二手车交易,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双方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李波确实在此期间,向郝峰转账支付了17万元款项。

但该17万元,并不是用于购买路虎,而是用于购买帕拉梅拉,李波是从刘某处购买的路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波应向刘某主张权利。

2.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释第24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波是从事二手抵押车买卖的专业人士,涉案路虎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郝峰,且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车辆还存在抵押,根本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李波明知潜在风险。

根本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李波与郝峰间存在路虎车买卖合同关系,但因李波明知路虎是二手抵押车,存在权利瑕疵,却贪图便宜而购买,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应由李波自行承担。

3.法院判令李波向刁某返还12万购车款,而李波实际收取刁某购车款16.7万,故李波无权要求郝峰全额返还17万,即使判令郝峰返还购车款,也只应返还李波12万,李波不能以此获利。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涉案路虎是不是郝峰出售给李波的,即李波于2019年5月29日向郝峰支付的17万元款项,是否用于购买涉案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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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主张以17万元价格从郝峰处购买路虎,郝峰虽认可其收到李波支付的17万元购车款,但辩称该17万元并非用于购买路虎,而是用于购买帕拉梅拉,路虎是刘某出售给李波。

李波针对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供转款记录、微信上发布的现场提车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辛某的短信记录等,上述证据结合起来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李波于2019年5月29日支付给郝峰的17万元,就是用于购买涉案路虎车辆。

综上,法院认定李波、郝峰之间关于涉案路虎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李波已按约向郝峰支付购车款17万元,郝峰将路虎车辆交付给李波后,李波又转卖给他人。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二:郝峰是否应当返还李波购车款,应当返还李波购车款数额?

根据乳山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定李波及刁某均明知路虎车辆是抵押车,存在权利瑕疵,对于合同解除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酌定李波返还刁某购车款12万元。

同理,本案李波、郝峰对于涉案路虎车辆系抵押车亦是明知的,均应对于合同解除存在一定过错,李波收取刁某购车款16.7万元,与郝峰出售给李波的购车款数额相当。

李波返还刁某部分购车款12万元,故本案被告郝峰返还李波购车款数额,亦酌定为12万元,李波主张返还的购车款超出的部分,应予以驳回。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李波与郝峰的路虎车辆买卖合同,限郝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波购车款12万元,驳回李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