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想找接盘侠”!陕西西安,19岁女孩在酒吧工作,怀孕后要求前男友负责,前男友不予理会,女孩只能在怀孕33周时选择流产,后女孩将前男友诉至法院索赔26350元,前男友却说:我和她已经分手18个月,孩子不可能是我的!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林夷是名00后,17岁那年在酒吧上班时,认识来此打工的夏奔,夏奔比林夷大4岁,当时是名大学生,经过数月了解,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发生性行为。
2年后的11月30日,林夷因引产于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入院记录载明:末次月经4月底,3天前自觉腹部隆起遂于我院就诊,B超提示妊娠,要求人工流产。
12月1日,林夷B超检查报告单诊断:宫内孕,大小相当于孕33周+。12月2日林夷进行引产术,12月4日分娩一死婴。
12月7日林夷出院,出院记录载明:住院7天,出院医嘱:修正常产假,加强营养,产后42天门诊复查。出院后,林夷要求夏奔为此事负责,但却遭到对方拒绝。
林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夏奔支付医疗费6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850元、误工费3922元、护理费296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26350元,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夏奔曾与林夷恋爱并同居,8月份,林夷检测出怀孕后,通过微信告知夏奔,并确认结婚相关事宜,夏奔仅回复让林夷等候通知,拒绝与林夷见面,将林夷微信拉黑,也拒绝接听林夷及其家人电话。
因为夏奔的冷漠、无责任感,11月30日,林夷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12月7日,林夷出院在家休养。
夏奔不予理会林夷的行为,导致林夷情绪低落、精神抑郁,夏奔不仅给林夷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给林夷的精神造成巨大打击,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夏奔辩称:我与林夷曾是恋爱关系,2年前在酒吧打工时相识,夏奔当时还是在校学生,毕业后曾追求林夷,给林夷消费近2万元购买礼物。
因夏奔家庭无法负担林夷提出的结婚彩礼20万元,两人最终没有走到一起,恋爱期间双方发生过关系,18个月前,双方恋爱关系结束。
林夷所述的怀孕及精神受挫,夏奔均不知情,即使夏奔与林夷曾经在一起同居,但林夷此次怀孕,时间应为8个月前,与夏奔无关,故夏奔无需承担责任。
为证明己方诉求,林夷提交证据如下:第一,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双方是本案适格主体,夏奔对此表示认可。
第二,住院资料及费用清单若干,拟证明引产事实及因此产生的费用,主张夏奔不负责任的行为,给林夷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夏奔应当赔偿,夏奔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
第三,孙惠英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林夷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由孙惠英护理,夏奔对证据3无法认可。
第四,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夏奔造成林夷怀孕,林夷对此与夏奔沟通,夏奔拒绝承担责任;夏奔对证据4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第五,12月2日林夷父亲与夏奔继父通话录音,夏奔对此不予认可,并称自己父母早逝,一直跟随阿姨生活,根本没有继父。
庭审中,夏奔称其与林夷18个月前结束恋爱关系,林夷予以认可,并称结束恋爱关系后,没有再同夏奔发生过性行为,后林夷又自述于12个月前,再次开始与夏奔同居。
因夏奔坚称林夷怀孕周期与其发生性行为时间不符,而林夷坚持怀孕是因与夏奔发生性行为所致,法院调解无果。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林夷一开始曾认可其与夏奔于18个月前结束恋爱关系,并称之后与夏奔并无性行为,结合该陈述与入院记录载明末次月经4月底、12月1日B超检查报告单提示胎儿大小相当于孕33周+等,无法认定夏奔与林夷所诉侵权行为间存在关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夏奔对林夷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林夷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用于核对其真实性,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通话录音因无法核实谈话人身份,证明效力存在瑕疵,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林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请,故法院判决驳回林夷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29元,由林夷负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