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122字,阅读完毕约需10分钟

一、青少年关护员

前段时间,笔者写过一篇关于溧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指派“青少年关护员”参与刑事案件庭审的文章,具体可以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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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并不复杂,被告人小文由于精神空虚在某网络社交 app上认识并嫖宿了未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女小美,溧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小文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笔者查阅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发现溧阳市人民法院在指派“青少年关护员”参与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

庭审笔录中有这样两段:

“审:溧阳市人民法院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文某某强奸罪一案。

本案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申员B、C组成合议庭,书记员D担任法庭记录。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E出庭支持公诉。

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F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指派青少年关护员G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楚?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要申请回避。

辩:不要申请回避。”

......‍‍

“审:下面由法庭指派的青少年关护员发表意见:‍‍‍‍‍

G:通过今日庭审,被告人的思想意识存在问题。现在的社交平台存在风险,特别是未成年人通过平台结交网友,未成年人对各方面的意识都未成熟。被告人是大学本科,应有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即便被害人不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应支持。呼吁社会、学校、家长对青少年加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上述这两段庭审笔录,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溧阳市人民法院指派“青少年关护员”参与刑事诉讼并准许“青少年关护员”当庭发表意见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 108 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以下七类: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G即使身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聘任的所谓“青少年关护员”,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刑事诉讼参与人身份,溧阳市人民法院无权违反《刑事诉讼法》,自行指派非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更无权赋予该青少年关护员当庭发表有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

2、即使认可“青少年关护员”参与刑事诉讼的合法性,一审法院也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对“青少年关护员”申请回避、与“青少年关护员”进行法庭辩论的法定诉讼权利。

从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溧阳市人民法院在指派青少年关护员G到庭参加诉讼后,只告知了被告人“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并未告知被告人文某某对“青少年关护员”可以申请回避的权利。

因此,即使认可溧阳市人民法院可以指派并非诉讼参与人的所谓青少年关护员G参加刑事诉讼庭审,也应当赋予被告人对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对参加庭审但并不在法庭独立发表意见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尚且赋予了被告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的权利,那对于能在法庭独立发表有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的青少年关护员,更应该赋予被告人可以申请其回避的权利。

更何况,从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到,青少年关护员G当庭发表了有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

因此,即使认可溧阳市人民法院可以赋予“青少年关护员”G当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在“青少年关护员”当庭发表有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后,也应当赋予被告人对该意见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综上,溧阳市人民法院指派“青少年关护员”参与刑事诉讼并准许“青少年关护员”当庭发表意见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认可溧阳市人民法院上述做法的合法性,溧阳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也没有赋予被告人对“青少年关护员”申请回避的权利,也没有赋予被告人对“青少年关护员”当庭发表有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后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综合来看,一审法院在指派“青少年关护员”参与庭审和发表意见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建议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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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人民法院创设“青少年关护员”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想法很好,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该项制度的推行也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造成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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