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很是有趣,从饮酒这个很小的细节切入,反映劝酒的时代背景和文化风气。揭示了劝酒文化背后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以及它如何随着时间和政治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借此呼吁重视文化复兴和尊重个体尊严。

劝酒:从贵族礼仪、自治社区的酒会到服从性测试

文 | 李竞恒

中国先秦时期的喝酒,主要集中在贵族礼仪层面,所谓殷人嗜酒主要是商代萨满性的宗教祭祀通神的一种文化。

到了周代,封建贵族文化中将饮酒变为一种高度节制的礼仪,所谓“酒以成礼,不以继淫”(《左传·庄公十二年》),“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也”(《左传·宣公二年》),“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礼记·乐记》)。

在不断互拜行礼的仪式中,有节制地采用“哜”或“啐”的方式,只“至齿不入口”,更接近一种仪式和表演。

从西周铜器铭文来看,周人贵族对于大量饮酒常怀戒惧之心。

《大盂鼎》云:“我闻殷坠命,唯殷边侯甸与殷正百辟,率肆于酒,故丧师矣”,将商朝的覆灭归因于殷人各级封建贵族对饮酒的迷恋,而“酒无敢酣”,则成为新兴周人贵族的政治美德。

与之类似,“毋敢酗于酒”(《噩侯鼎》),“毋敢湛于酒”(《毛公鼎》)的辞章,都成为周人贵族政治美德的体现。

在清华楚简中,《耆夜》记载了武王大胜庆功宴会上,周公向毕公作诗,劝阻不要多饮。

清华简《摄命》中,周孝王也大臣摄做出要求:“汝毋敢朋酗于酒!”

正如陈梦家先生所说:“周人代殷以后,一再诰教戒酒,乃是礼的一大变革”,“周初以后铜酒器的减少以及此铭中关于‘德’的提出,改变了殷末的风气,兴起了后世奉周公为创制者的礼制”(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上册,中华书局,2004年,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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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孔子对饮酒的态度可谓中庸,持“唯酒无量”,较之纯正周人更为宽和的态度,但却也必须划定在“不及乱”的前提之下(《论语·乡党》)。

《论衡·语增》有“文王千钟,孔子百觚”的说法,描述孔子酒量之大,但即作为私人生活,酒量大可以随便喝,但却也不能到“乱”的程度。

与此相对的是,在小共同体的层面,“乡饮酒”作为一种共同体通过举行酒会,实现社区共同体议事、凝聚情感等功能的活动,仍然具有一定公共性的色彩。

《论语·乡党》提到“乡人饮酒,杖者出,斯出矣”,孔子积极参与小共同体“乡”这一社区自治的活动,并在活动中体现出尊老等古典的绅士风度。

“杖者”,乃是社区自治中的自然精英、自然权威,在乡饮酒礼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赢得了孔子的尊重。

杨宽先生指出,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习惯,作为全体成员自觉的规范。

“‘乡饮酒礼’是由军事民主制时期的‘议事会’转变而来的,它不仅是尊敬长老的酒会,而且具有长老会议的性质,是借用酒会商讨和决定军政大事”(杨宽:《“乡饮酒礼”与“饗礼”新探》,《古史新探》,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32页)。

吕思勉在《燕石续札》中有“乡校”一条,介绍以前滇西地区的习俗,以论述先秦时期社区小共同体的治理:“时曰茶铺,众所集会之所也。议公事,选举乡保长,摊筹经费,办理小学皆于此。婚丧祝寿等事亦于此行之。”

这个庙旁的茶铺,其实就是“村之议会也,公所也,学校也,礼堂也,殡仪馆也,而亦即其俱乐部也。”

滇西地区的社区议会是茶铺,喝茶来商讨社区的公共治理。

这种以茶铺、喝茶来进行商议公共事物,甚至是按照习惯法对社会进行纠纷调解、治理等情况,也见于晚清、民国以来四川“袍哥”社会的“吃讲茶”。

根据学者的调查研究,茶馆是社会自治方面除了“宗族仲裁”以外的另外一种“社会仲裁”。人们会通过茶馆喝茶这一“公共空间”,邀请“袍哥大爷”这些类似先秦乡饮酒礼中“长者”、“杖者”,去作为仲裁者。

“‘茶馆讲理’这个实践显示了乡民的相对自治状态,他们试图在没有官方介入的情况下解决冲突,说明一种国家之外的社会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是基于调解人的社会声望”;“遇到争端,居民们大多喜欢选择‘茶馆讲理’,而不是到地方衙门告状。”(王笛:《袍哥:1940年代川西乡村的暴力与秩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121、第123页)

先秦时期的基层社区“乡”的议会,其实就是乡饮酒会议,人们通过在社区开酒会,增进共同体的情感,讨论共同体社区的治理细节。

社区酒会中的长者、杖者们,扮演着仲裁者、调节者的角色,具有社区内的声望和权威。乡饮酒礼,在基层社区自治领域则仍然发挥有与小共同体治理、习惯法等领域有关的功能。

根据《仪礼·乡饮酒礼》记载,在各种礼仪性的音乐、饮酒仪式结束完成后,在酒会后面就可以“无算爵”,根据郑玄的注释意思是“宾主燕饮,爵行无数,醉而止也”,即乡饮酒礼最后是人们一起愉快地随意饮酒,根据每个人的情况自由随意而止,重在通过饮酒礼商讨事务,凝聚社区共同体的情感。

可以看出,这种乡饮酒礼“无算爵”的饮法,体现的是凝聚情感,以及对自由的尊重,而绝无权力性的强迫测试。

东周礼崩乐坏以后,小共同体的自治能力逐渐瓦解,乡饮酒礼也就逐渐废弛。喝酒变为私人、朋友之间的娱乐,喝酒时可以玩六博、投壶之类的游戏增加趣味,但并没有出现命令服从测验式的强制性劝酒。

这一时期,饮酒逐渐变为一种私人生活的娱乐,如“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钟焉”(《左传·襄公三十年》),郑伯造了一间私人酒馆,晚上在里面喝,还有音乐助兴,“饮桓公酒,乐。公曰:‘以火继之’”(《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喝高兴了要从白天喝到晚上;“魏文侯与田子方饮酒而称乐”(《战国策·魏策一》);“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史记·滑稽列传》)。

饮酒和社区自治会议的习俗已经剥离开,成为了纯粹私人化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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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秦朝原则上禁止民间喝酒,因为喝酒有助于增进小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情感,而且不利于军国耕战。

《商君书·垦令》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让民间远离饮酒,去好好耕战干活当炮灰。

云梦秦简《田律》中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令者有罪”。

类似规定也见于岳麓秦简“黔首居田舍者毋敢沽酒,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吏、吏部弗得,赀各二甲”(陈长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 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06页),如果民众在耕作期间买酒喝,基层小吏不管制,也要遭到严重罚款,“二甲”的处罚会让他们接近倾家荡产的边缘。也可见秦对民间饮酒的管制,是较为严格的。

秦律甚至规定,当兵砍了敌军脑袋被赏爵位,同里的邻居让他请客吃喝,或者请客给他庆祝,也都是犯法的,“赀戍,各一岁”都要被罚当一年戍卒。

材官、发弩、善士等战友一起“入舍钱酒肉及予者”,以及为吏的同事入职时“出钱财酒肉,入时共分饮食”的,也都要受到处罚(陈长松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20—221页),汉律继承了秦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汉书·文帝纪》文颖注),尽量不让民间搞团伙,形成小共同体的情感。

所以,秦和汉初民间喝酒较少,服从性测试的酒文化还不多,到西汉的民间社会,喝酒也往往被禁止,所谓“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汉书·宣帝纪》),尽可能让民间不要通过乡饮而形成各类“团团伙伙”。

从北大收藏的秦简《酒令》及令骰来看,骰子上写着“不饮”“自饮”“饮左”“饮右”“百尝”(李零:《北大藏秦简〈酒令〉》,《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2期),秦人的饮酒应该更类似游戏,用掷骰子决定坐在哪个方向的人喝,或者在座的一起喝。

秦朝没有出现服从性测试的灌酒文化,一是因为官府倾向对饮酒的管制,二是因为秦律统治的社会下“利出一孔”,本身就在严格的服从管理体制下,不需要再多此一举,所以赵高用指鹿为马来进行服从性测试,而不是用灌酒方式。

在秦和楚汉之际,民间的饮酒是私人生活,但似乎还并未转化为权力的展示。如刘邦为亭长时“好酒及色,常从王媪、武负贳酒,醉卧”,以及为群盗时“高祖被酒”“高祖醉”(《史记·高祖本纪》)之类,也都不是权力展示。

至于郦食其好酒,自称“吾高阳酒徒也”之类,也都是个人爱好。

即使是权力斗争的白热化,劝酒也并未变成一种权力的服从性测试,典型的例子便是《史记·项羽本纪》中记载的鸿门宴,无论是项王赐给樊哙“斗卮酒”,以及询问其“能复饮乎”,都不是一种权力命令的展示。

而后来刘邦更是“起如厕”并宣称“不胜桮杓”而走,并未因遁走而遭受不服从的惩罚。

服从性测试的劝酒,恰恰出现在管制较强,但又出现一定松动的西汉。热衷此道的一是皇帝和官僚,二是游侠。

《汉书·高五王传》记载,吕后统治时期举行“燕饮”,刘章担任行酒官,按照军法喝酒,有一个吕家人喝醉了“亡酒”,即被灌多了想跑,最后被刘章杀死,理由是“有亡酒一人,臣谨行军法斩之”。

这种宫廷的灌酒,喝醉敢跑要被按军法处死,属于服从性测试。

同样,《汉书·楚元王传》记载楚元王刘交很尊重自己的同学穆生、申公等人,每次宴会,因为穆生不喜欢喝酒,楚元王就给他准备度数很低的“醴”。

但是楚元王去世后,刘戊继承王位,以后喝酒就逐渐忘记给穆生准备醴,穆生由此得出“醴酒不设,王之意怠,不去,楚人将钳我于市”的结论。

这时候,君王宴会喝酒与权力的傲慢,已经很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穆生在这方面可谓十分敏锐。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记载,一次宴会上,有任侠背景的灌夫给丞相田蚡行酒:“起行酒,至武安,武安膝席曰:‘不能满觞。’夫怒,因嘻笑曰:‘将军,贵人也,属之!’时武安不肯。”

田蚡自居地位高,告诉灌夫你敬的酒,我不会喝满杯,意思一下就行了。灌夫想再次强行给田蚡劝酒,遭到田蚡的拒绝。

这个例子看得出来,有混迹军方和游侠经历的灌夫,喜欢劝酒,这可能是当时汉军和游侠圈子中出现了强行灌酒文化,他不知深浅地将这种习惯带到了上流社会。而田蚡作为领导,根本不屑于喝掉满杯卑微者的敬酒,这也是一直传承到现代社会的。

汉代游侠圈子有强行灌酒文化,如著名的西汉黑老大郭解,他的外甥便习惯于给人灌酒,《汉书·郭解传》:“解姊子负解之势,与人饮,使之釂,非其任,强灌之。”

郭老大这位外甥命令人“釂”,根据颜师古的注解是“其人不饮,而使尽爵”,意思是别人不干了满杯酒,就强制喝光,不喝光就强行灌酒。

郭老大的外甥仗着舅舅的江湖地位,平时早已习惯给人灌酒,没想到这次遇到个刺头,发飙把他杀了。《汉书·陈遵传》记载另外一位黑白通吃的老大陈遵,“遵嗜酒,每大饮,宾客满堂,辄关门,取客车辖投井中,虽有急,终不得去。”

这位老大每次喝大酒,都要把大门封死,把客人马车两轴的销钉取下来扔到井里,不喝翻不准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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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喜欢通过灌酒巩固皇权的,则是东吴皇室。

在三国之中,东吴政权是最缺乏法统依据与合法性的,换言之其生态位最接近僭主。越是接近僭主的生态位,就越是要依靠各种服从性测试来巩固僭主的权力。

从法统依据来说,曹魏篡汉至少走完了“禅让”的全部法律程序,包括“五让四辞”的程序等。(《三国 志·魏书·文帝纪》注引《汉纪》《献帝传》)而蜀汉也有刘姓血统,以及延续汉朝法统的合法性依据。

相比而言,东吴的合法性最为欠缺,其称帝的依据仅仅只是东吴领土的夏口、武昌出现了所谓黄龙、凤凰的祥瑞而已。(《三国志·吴书·吴主传》)

正因如此,东吴皇权的生态位,其实最为脆弱、缺乏合法性,是属于僭主生态位的。

其实如果一个统治者有足够的合法性,是不需要投入那么多服从性测试的折腾成本去不断搞测试的。显然,东吴皇帝作为僭主,需要通过灌酒来不断做服从性测试。

据《三国志·吴书·张昭传》记载:“权于武昌,临钓台,饮酒大醉。权使人以水洒群臣曰:‘今日酣饮,惟醉堕台中,乃当止耳。’”

孙权把众臣灌得大醉后,还给他们洒水,说要喝得从台子上掉下去才行。这种强制性的狂饮烂醉背后,其实是权力服从性测试的考量。

《三国志·吴书·虞翻传》记载:“权既为吴王,欢宴之末,自起行酒,翻伏地阳醉,不持。权去,翻起坐。权于是大怒,手剑欲击之。”

孙权当了吴王,开庆祝宴会喝大酒,虞翻假装喝醉,等孙权走开后又坐起来。孙权见此人不服从自己的权威,而且还欺骗自己,气得拿剑立马要宰了他。

所谓酒桌政治,便是通过灌酒考验手下忠诚度。一直到东吴末期的孙皓,仍然热衷此道,《三国志·吴书·韦曜传》记载说:“皓每飨宴,无不竟日,坐席无能否率以七升为限,虽不悉入口,皆浇灌取尽。又于酒后使侍臣难折公卿,以嘲弄侵克、发摘私短以为欢。时有衍过,或误犯皓讳,辄见收缚,至于诛戳。”

孙皓通过给臣下强行灌酒,再记录他们酒后的隐私、过错,加以判刑和杀戮,这是皇权通过强制灌酒来暴虐大臣的极致。

南朝刘宋孝武帝加强皇权,也喜欢通过喝大酒来施虐群臣,《南史·蔡兴宗传》记载:“时上方盛淫宴,虐侮群臣,自江夏王义恭以下咸加秽辱,”

酒会上侮辱虐待群臣的方式还包括“昵戏”。既可以展示权力,也可以进行服从性测试。

此外还有一种灌酒是暴发户的变态心理,如西晋暴发户石崇,他父亲石苞出身低微。石崇发迹后,内心还是有自卑感,特别是面对琅琊王氏这种世家。

根据《世说新语·汰侈》记载:“石崇每要客燕集,常令美人行酒,客饮酒不尽者,使黄门交斩美人。王丞相与大将军尝共诣崇,丞相素不能饮,辄自勉强,至于沉醉。每至大将军,固不饮,以观其变。已斩三人,颜色如故,尚不肯饮。”

琅琊王氏的王导、王敦两堂兄弟去喝酒,石崇命令美人给客人灌酒,客人不喝就斩杀美人。王导是老好人,虽然酒量很差,但怕出人命,被喝得烂醉。王敦铁石心肠,见石崇一连杀了三人,还是面不改色不肯喝。石崇的残忍豪奢,最终得到恶报,在此不论。

这次酒会,其实是暴发户和老世家的心理对抗,暴发户用人命去逼酒,有服软接招的王导,也有不服软不接招的王敦,可谓酒桌即战场。

《北齐书·高乾传》附《高季式》传记载高季式好酒,“恃举家勋功,不拘检节”,即仗着自己家族的豪门功业,有恃无恐,鄙人喝酒。

一次,强行将黄门郎司马消难关在自己家中灌酒,甚至“命左右索车轮括消难颈,又索一轮自括颈,仍命酒引满相劝”,强行给司马消难的脖子上套上车轮,自己也给脖子上套个车轮,大家都别跑,还是继续昏天黑地的灌酒。这种“恃举家勋功”的酒风,也是和权力自豪感密切相关的。

在《三国演义》第五十一回中,张飞强迫曹豹喝酒,甚至因为其不喝而发怒说“你违我将令,该打一百”,因此导致遭到曹豹的报复。

此事虽然并不是真实历史,但小说家言作为一种承载了“集体记忆”的心理结构,也反映了人们对这种恶性劝酒、权力文化的厌恶。

总体看,灌酒这种恶劣文化,是礼崩乐坏后的产物,和皇权、官僚、黑老大之类的权力展示、服从性测试之间有密切联系。不能将这种恶劣的酒桌文化,视为中国传统“礼”的产物,其产生恰恰是礼的崩坏。

在宋代,士大夫们从精神文化方面回归华夏正统,北宋在洛阳的退休士大夫们结社,建立起“洛阳耆英会”,司马光为结社撰写了《会约》,其第四条规定“酒巡无算,深浅自斟,主人不劝,客亦不辞”,意思是聚会的饮酒,酒倒多倒少、饮多饮少自便,东道主不得劝酒,客人也不需要勉强,量大尽兴,量少随意,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决不允许出现以劝酒展现权力测试之类的情况。

这种华夏士大夫结社的饮酒规定,尊重了每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其精神才是真正先秦“乡饮酒礼”以来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