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下为正文

897《以案释法》

第十一期:现“诈”芝麻油

2021年5月,平利县某镇派出所接辖区群众举报,说自己在集贸市场里买到的芝麻油有问题,自己看到这家店是现场制售的芝麻油,想着现榨的芝麻油肯定比超市货架上放几个月还添加防腐剂的芝麻油好,于是就决定买些回家,但是没想到买回家后尝着这个芝麻油味道有点奇怪,感觉这个芝麻油品质有问题,于是便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投诉。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赶到后,将现榨芝麻油商家仲某带走,并且对制售芝麻油的全部设备及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同年6月,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扣押的现场制售芝麻油过程中的半成品和成品,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检测。经检验,当事人制售的半成品大豆油(油罐内半成品)所检项目脂肪所组成中的豆蔻酸、棕榈酸、棕榈油酸不符合GB/T 1535-2017《大豆油》标准要求;当事人制售的半成品芝麻油(油罐内半成品)所检项目脂肪所组成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标准要求;当事人制售的芝麻油(已包装成品)所检项目含有香兰素(含量106μg/kg)和乙基香兰素(含量2078μg/kg)。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违法经营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这起案件当中大家关注的有这样几个点:

首先,仲某是如何神不知鬼不觉的在芝麻油中混入其他油的?

其次,本案中仲某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这样的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最后,生活中我们如果发现了此类行为该怎么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今天的《以案释法》节目

邀请到

‍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宏飞

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薇‍

对这起案件的热点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本案中仲某是如何偷梁换柱,当着买家的面制作假芝麻油的?

当事人仲某事先购买桶装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罐装在汽车第二排的油罐里。在这个油罐下端有一个电动抽油泵,输油管经改装走暗线从车底一直延伸到车厢后沿,再通往放置在车厢的芝麻油榨油机榨膛口。在有群众购买的时候,先打开芝麻油压榨机,放入熟芝麻压榨,有油品流出时,打开开关启动抽油泵就会有提前汇合的油品输送过来汇合加工的芝麻油一起售卖。我们在现场就扣押了调配好的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混合物、加工好成品芝麻油以及加工工具。当事人仲某从2020年11月份开始按照这样的制作工艺流程从事现场制售芝麻油的经营活动,已销售2800斤,售价18元/斤(36元/公斤)。我们现场扣押半成品油205.71公斤,对油罐中半成品油也进行了现场称重,成品芝麻油28公斤。货值共计58813元。

如果在市场上买到了类似本案的商品,说明了是商品A,结果买回家发现是商品B,或者是B+A等等这种货不对标的情况,能不能找商家索赔?

主要还是要分情况,如果商家仅仅是因为疏忽大意拿错了商品,建议进行调换。如果一开始商家就是为了欺骗消费者,先拿一个商品表示卖这个商品,实际在销售时用其他商品来抵冲,那么会按照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返还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最终这个是类似于一个民事合同履行上的一个问题。

本案中仲某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仲某的违法行为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希望,广大食品经营主体,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本案当事人仲某能屡次成功售出现榨芝麻油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饮食健康安全的要求也愈加明显,食品安全已成为当代社会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为此,国家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中的当事人抓住人们追求低价、纯正、原生态的消费心理,以“现磨现卖,新鲜便宜”为噱头诱导消费者,通过机器里面的“玄机”,在榨油的时候把事先勾兑好的“假香油”隐藏于车中,有群众购买时,先打开芝麻油压榨机,放入熟芝麻压榨,待油流出时打开开关启动抽油泵将“假香油”汇合加工的芝麻油一起售卖,让大家误以为是现磨的香油。

生活中我们可以怎样辨别类似的消费陷阱?他们有哪些特点?我们如果发现了售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该怎么办?

建议消费者在选购时,尽量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售卖场所,购买持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用油产品,尽量不在流动摊点购买“现榨”、“土榨”散装类芝麻油,同时要注意查看配料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还要注意“价格便宜”的特点,如果同品牌、同规格的产品,价格相差明显,很有可能在质量上不达标,甚至是劣质产品,所以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能贪图价格便宜,而忽略产品质量。

如果发现了售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建议消费者妥善保存证据,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前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请关注安康综合广播官方视频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安康一小区草坪变树木?现场办!

汉滨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版权声明:本公众号原创文章,如需转载、引用请注明来源于本公众号。转载文章中配图、文字等均来源于网络,并已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平台删除。如未告知,视为版权所有人同意我方使用。

来源:《以案释法》栏目组

编辑:浩南

责编:海涛

审核:马莉

©安康综合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