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符宣凯)6月1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省检二分院)联合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在白马井镇中心渔港举行海洋增殖放流活动,向附近海域投放鲳鲹鱼苗73万尾、斑节对虾苗96万尾,促进该地区海洋生态资源得到修复和养护。这是省检二分院办理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的具体成效,该院派员参与本次增殖放流活动并全程监督。

2023年2月6日,卢某某和何某某分别驾驶渔船从广西北海侨港出发,在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共同实施双船拖网作业,捕捞渔获物3万多公斤。经鉴定,二人本次捕捞作业所使用的渔网最小网目尺寸仅为20mm,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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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何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因破坏水产资源管理秩序承担刑事责任,还破坏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海洋生态修复责任。经委托鉴定,二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64万余元。省检二分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二人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或连带承担修复费用。庭审期间,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二名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省检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以64万余元标准等值实施增殖放流。调解生效后,卢某某、何某某主动委托有关单位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出资购买了鱼苗、虾苗。

让捕捞者成为放生者,让损害者成为保护者。省检二分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高质效办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在办案中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当事人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实施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办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林静文】

【内容审核:陈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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