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朋友借走我的车 出了事故谁担责?

天水日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有车一族中有这么一句话,叫“爱车恕不外借”。虽然是玩笑话,但也能看出车辆外借所隐藏的巨大隐患。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就是因为车辆外借而引起的。

2021年3月3日,李某驾驶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与路上步行的行人发生碰撞,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交通部门经过认定,认为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86520元。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追偿情形,故将李某、陈某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该公司代付的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无证驾驶案涉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款已支付到位,其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即本案被告李某主张追偿。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涉案事故发生主要来源于驾驶行为,且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又驾车逃逸,所以在责任划分上,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汽车作为便利的交通工具是不少人出行的优先选择,生活中难免存在借用他人汽车或将自家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一定要对车辆性能、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天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