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并且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而在孩子到了入学年龄时,女方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前期的抚养费,并且在之后每个月承担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定女方没有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足以维持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支出,因此没有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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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女方一人承担孩子抚养费,还能起诉更改吗

马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周某本为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儿子,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马某抚养,并由马某承担孩子的所有费用,周某享有探视权。现因为孩子已到了入学年龄,其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马某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前期抚养费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马某称当初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所以未主张抚养费,现在孩子逐渐长大,生活和学习开支不断增加,自己一人已难以负担,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费。

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自己与马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马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因此自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孩子今后教育、生活开支较大,自己作为孩子父亲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既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已不足以维持孩子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没有举证证明孩子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方面确有显著增加的正当情形,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案件审理中,周某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院予以认可。一审判决后,马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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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女方一人承担孩子抚养费,还能起诉更改吗

问题1:马某和周某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费由马某一人承担吗?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6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本案中,马某和周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孩子由马某抚养,抚养孩子的费用均由马某承担,周某不承担,该约定为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并不排除该约定。

问题2:马某的诉讼请求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马某和周某约定了马某一人承担孩子所有的抚养费用,但是在“必要”的时候,确实可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周某增加支付抚养费,但是所谓的“必要”情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而马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证明,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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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女方一人承担孩子抚养费,还能起诉更改吗

问题3: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是为何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在本案中,周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而探望权并不以其是否支付抚养费为前提,因此即便离婚协议如此约定,周某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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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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