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工作时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是劳动者的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一企业因为开除一个一年内迟到近百次的员工被判赔将近20万元。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员工如此严重的迟到,劳动法还能“护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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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40多岁的王某是一名资深程序员,2021年5月起入职某计算机科技公司,担任团队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月薪6万多元。上班期间,王某每天上下班打卡,工作时长均超过了8个小时。2022年底,公司和王某协商解约,在双方就离职补偿金协商未果时,王某突然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属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在震惊之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加班费,仲裁支持了王某除加班费外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王某的公司认为,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30-17:30,如果一年之内迟到超过60次,员工将会被取消年终奖和开除。公司辩称公司没有义务也没有精力在员工每次做出违纪行为之后都进行告知,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没有追究出发违纪员工的权利,公司只是出于感情考虑没有及时进行处理,但也不代表企业就接受以及默认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认为王某一年迟到近百次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取消年终奖和解除劳动合同。

而王某辩称,从入职开始,他每天上下班都会打卡,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标准来上下班。他表示,公司从未告知他《考勤管理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他“迟到”的时候,公司没有给过任何提示,也没有因为“迟到”扣过工资或者奖金。与此同时,王某反映团队内部还有其他几名员工的上下班打卡时间与自己相似,但是并未被扣过工资,也没有被开除。

企业未举证证明尽到管理责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上班时间为早9点的工作制度已明确送达或告知过王某,而在王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时间迟于早9点或未打卡的情形后,公司作为具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从未履行过提示、告知义务或因此扣罚过王某的工资。另一方面,王某任技术总监岗位,从考勤记录实际情况来看,王某每日的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明显具有有别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性,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从未提出过异议,且王某每日实际出勤的时长均在8小时以上。因此公司在双方协商离职方案时,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来约束劳动者的,劳动者如果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约束: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制定,更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