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凶杀案等暴力性犯罪案件犯罪事实非常明显,其余案件的犯罪事实可能并非一目了然。对这类案件,犯罪事实需要被害人、代理律师通过搜集、调取证据予以重构,而且证据之间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据环环相扣,比较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才能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证据不充分、证据链条关键环节缺失,可能会导致刑事控告维权的成功率不高。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如果刑事控告时没有做足功夫、提供足够多的证据,立案成功率可能比较低。即使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进行立案监督,证据是否充分也是检察院审查时面对的重点问题,如证据确实不充分,被害人申请立案监督也很难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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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王某及其公司控告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王某简单撰写了一份刑事控告书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并进行了认真的初查,找王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作为证人配合调查。后公安机关也通知张某去配合调查,并调取了张某的社保记录。社保记录显示,张某的劳动关系是在一个个体工商户的商店。根据王某的说法,个体工商户的商店和公司都是他投资的,他都是老板,张某在个体工商户那边缴纳社保,但实际工作都是在公司工作的。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认定张某职务侵占罪的控告不成立,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占,告知王某提起刑事自诉。王某不服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内心确信这个体工商户和公司都王某个人投资的,张某也确实有将相关的财产 据为己有的 事实。但是证据非常薄弱,只有王某的公司出具的几份证据材料、一名员工的证词,证明张某系公司员工,在公司上班。被害单位并没有提供公司的人员考核表、工资发放证明、签到表、工作记录等细节证据,难以证明张某在被害单位工作的事实,证人证言也不能充分证明该事实,而且张某的社保记录又能证明其并非公司员工,而是个体工商户的员工。

在这种证据状况下,检察官是犯难的:

其一,现在案件仅仅初查阶段,检察官不合适自己去搜集调取证据,查证张某否存在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其二,公安机关初查阶段也作了较多的工作,初步来看,现有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张某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证据标准,检察院难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便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存在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或者事实存疑达不到立案、起诉的标准。因此,无论如何,都不合适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其三,让公安机关继续初查、调取更多证据来查证王某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也不合适。毕竟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初查程序已经结束,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开展初查工作、继续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各方面情况、利弊考量,检察官最终无疑会倾向于不支持被害单位的立案监督申请。

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刑事控告时,被害单位 所做的 工作不充分,没有搜集更加充分的证据材料,寄希望于让公安机关帮助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结果,公安机关查找到部分证据(社保记录)后,就足以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停止调查,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被害单位控告维权宣告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