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编制满30年工龄是否可以提前办理退休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人不属于30年工龄提前办理退休的范畴。

虽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都是大家公认的铁饭碗,金饭碗,由于他们的工作稳定,收入稳定,福利待遇比较好,在职时的收入总体上处于中高水平。很多工作人员并不希望提前办理退休,甚至部分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自己的工作岗位也是非常怀念的,提前办理退休只是少数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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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我国退休的条件有两条。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的15年,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顺利办理退休,达到自己退休养老的梦想。

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主要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

在工人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岗位,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男性可以在55周岁、女性可以在45周岁提前办理退休;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过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男性可以在50周岁,女性在45周岁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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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退休条件的规定来看,都是以退休年龄作为办理退休的依据,而没有工龄满30年可以提前办理退休的规定。在过去的确有的地方政府出台过工龄满30年提前办理退休的特殊政策,主要是针对一些国有企业,人员历史包袱比较重的企业。

当地政府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出台短期性质的30年工龄退休政策,我当年就是按照30年工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的,但这只是阶段性的地方政策。

提前退休并非是一项普遍适用的政策,而是根据不同行业和岗位的特点,结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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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层面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等,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但范围仅仅是公务员,既不包括机关工人编制人员,也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编制内的工人。

综上所述,的按照社保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目前工龄满30年可以提前办理范围主要是机关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执行;机关的工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是工人,都不属于工龄满30年可以提前办理退休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