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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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依然有权向担保人提出追索担保责任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3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规定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向担保人追索未受偿的债权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或者通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能否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3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即使债务人破产程序已经结束,债权人就其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依然可以向担保人追索未受偿的债权部分,担保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依然可以向担保人追索担保责任。同时,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对于未受偿的债权部分,有权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这些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和程序结束后,都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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