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女士是某小区401室房屋业主,蔡女士是402室房屋业主,两人是邻居。401室与402室房屋呈直角相邻,两户房门紧挨在一起,401室房屋入户门向外开,402室房屋入户门向内开。一天,蔡女士在402室入户门外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该门开启时不仅占用了公共过道,而且当防盗门打开时距离401室的门边仅有1厘米,严重影响张女士一家的通行,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张女士多次与蔡女士协商,社区工作人员及民警也多次对两业主进行调解,均未果。故张女士将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蔡女士拆除该防盗门。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相邻通行纠纷。原告、被告双方因住宅毗邻产生相邻关系,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原告正常通行提供必要便利。当被告外开式的防盗门开启时原告就无法出门,更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疏散的需求,故被告安装的外开式防盗门客观上给原告的出行构成妨碍、制造危险,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同时也占用了公共空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拆除加装的外开式防盗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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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1.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除列明的民事权利外,民法典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原因在于有些民事权益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

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意味着民事权益的享有和行使不受任何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典保护权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权力救济,如当权益受损时到法院起诉;另一种是私权利救济,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使用私权救济的时候,要注意“度”的把握,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