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贵港市庆丰邮政机动车

登记服务站摩托车登记业务办理的公告

经我支队核查,贵港市庆丰邮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存在未按规定要求查验车辆的行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全区车驾管业务窗口管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支队经研究,决定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6月19日暂停贵港市庆丰邮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摩托车登记业务办理。

特此公告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6月14日

图文:车管所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傅 瑜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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