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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西安质量奖,先了解西安市质量奖申报条件和奖励经费

西安市质量奖奖励政策

市政府对获得市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品牌奖励规定及市质推委会议研究结果执行。政策依据:《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西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5—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树立先进质量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各界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聚焦追赶超越,助推品质西安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质量奖(简称市质量奖)是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组织的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市质量奖包括“西安市质量奖”和“西安市质量奖提名奖(简称提名奖)”两个等次。

第三条 市质量奖为一次性奖项,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不超过6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获得提名奖的组织不超过5个(小微企业或组织2个)。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时,获奖名额可以减少或空缺。

第四条 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三)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四)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第五条 对组织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模式和内容,并结合西安市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增加各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简称市质推委)是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市质量奖评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西安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质推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质量奖的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市质推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定工作规则,研究解决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审定的市质量奖预选名单。

第八条 市质推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西安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等;

(二)受理市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初步审定工作;

(三)负责向市质推委报告质量奖评审情况及结果;

(四)负责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组织制(修)订市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获奖组织质量工作情况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市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及成果。

第十条 市质推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资料评审、答辩评审,并择优向市质推办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按照要求和规范进行现场评审,向市质推办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结果;

(三)适时解答、处理同评审工作有关的问题和申诉;

(四)对评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熟悉评审标准及规则,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无论规模大小,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创新等工作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具有推广价值;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满2年以上,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业绩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发生,近3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一)近3年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近3年内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节能环保、公共卫生等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曝光的;

(三)处于诉讼、仲裁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争议尚未解决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市质量奖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评审当年第二季度市质推办通过相关媒体公告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报送资料。申报组织应根据通知要求填报《西安市质量奖申报表》,提交相关资料,并获得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场监管局、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三)资格审查。市质推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

(四)资料评审。市质推办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按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答辩评审。市质推办组织答辩评审会,对列入答辩评审名单的组织进行答辩评审,通过专家打分排名,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市质推办要向申报组织和推荐单位书面反馈评审情况。

(六)现场评审。市质推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名单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和评审得分。现场评审按照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并特别关注申报组织的质量创新点和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的情况。

(七)综合评价。市质推办与评审组依据资料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评审的综合结果,提出获奖组织初选名单。

(八)预选与公示。市质推办按照综合评价后提出的获奖初选名单,书面征求市质推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市质量奖获奖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结果审定。市质推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质推办评审工作汇报,审定市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预选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十)表彰授奖。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由市政府发文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获奖组织资金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品牌奖励规定及市质推委会议研究结果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质量改进、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宣传培训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和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质推办应跟踪国内、国际质量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最佳实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质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西安市质量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制(修)订本市质量奖管理相关办法、制度和规范。

第十八条 申报市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对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终止其评审资格;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由市质推办报市质推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励资金,并在市级官方媒体上予以曝光,该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珍惜荣誉,积极履行义务,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提升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引领作用。获奖组织获奖后4年内每年4月底向市质推办如实报送《西安市质量奖年报表》。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可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省质量奖的优先推荐,获奖组织的产品可获得政府优先采购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市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质量奖,5年后再次申报并获得市质量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2年后再次获得该奖的,只授予证书和称号。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同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纪律的取消其管理或评审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西安市质量奖申报、评审、表彰有申诉或异议时,可以向市质推办提出。市质推办应当自收到申诉或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受评组织守纪双向监督反馈制度。质量奖评审期间,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质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