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建军

我们的司法正陷入困境。

一方面是最高检、最高法尤其是自今年以来的各种密集讲话和动作,不断强调和释放对实现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视信号,一方面是各地及各级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乃有甚者,连律师也动不动就被赶出法庭去了,占坑辩护、占坑旁听等连起码的司法颜面也不顾的闹剧频出。

另一方面,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叫苦连天,被大量堆积如山的案子压得喘不过气来,一方面又是相当程度蔓延的司法判决不但不能发挥“息争止纷”作用,反而往往“一案结,多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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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令人信服的司法决定导致无穷尽的上诉、申诉、抗诉申请,给当事人造成漫长及无尽痛苦同时,也给司法系统造成更为严重的不堪承受之负担,还制造大量司法访民加入信访大军。因为司法不公导致的报复社会事件屡见不鲜,整个社会开始陷入互相伤害和互不信任的怪圈,在安防上需要投入的成本越来越大。

吾虽处江湖之远,仍不忘忧庙堂之高,哀我民之苦,斗胆提此建议:请效英国故事,设衡平法院,让司法天平回归塑造社会良心作用。

01、大量司法实践

严重违背社会常识和人类良知

6月5日,河北高院第五次公开审理原伟东案,在经历了长达23年的拉锯一样的马拉松式审理之后,该案第五次开庭。在此之前,河北高院已经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廊坊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早在2009年,河北高院原伟东案合议庭四名法官就都已一致认为,“此案属于全案事实不清”。在没有任何新增加证据,原案的重要物证和原始案卷都据说已经“丢失”的情况下,如果能严格按照及执行一直在强调的“疑罪从无”原则,这个案子还有什么继续审理的必要,再审又能审出来什么和以往不一样的结果呢?难道再继续强行做出判决,然后继续上诉、申诉、抗诉之类的怪圈,把已经身患癌症的原伟东这些关押到死,然后以此为理由宣布案件终止?

同样是6月5日,笔者接到自己在关注的《王子的替罪羊》重庆版:“马仔”重判15年,有力者神秘脱罪的家属来电,说是接到重庆市高院的电话,该案维持原判——该案的实质,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看,都非常的清晰和明确:真正的案件主犯刘少林、董文超通过可疑的运作手段,以被“另案处理”的方式逃脱法网,反将在该案中充其量只能作为从犯的薛祖华等“马仔”给强行认定为主犯,予以重处。而事实上,该案因为刘少林、董文超等的被“另案处理”,已经变得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如果按照案件已经呈现出来的状态,应当判薛祖华等无罪。这样明显错误的案子竟然能维持原判,真是大大的超出了“从来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他们”的我的意料之外,尤其考虑到,本案中刘少林与被传了很久的那位疑似已经落马的高官刘某洲之错综复杂关系,以及该关系对该案所造成的若隐若现影响,以及此案进入申诉阶段后会直接到最高院的情形,重庆高院居然就敢这么硬判,居然就能这么硬判!

在此之前的5月30日,长期被舆论关注的陕西咸阳九二八案,在自家院里实施“正当防卫”的精神病患者王小刚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十年有期徒刑,而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元凶马建军却仅被判四年有期徒刑——利用手中掌握的司法鉴定的权力,该案又一次完整的诠释了什么是“法律的解释权在我”的指鹿为马,用所谓的“法律专业知识”,把社会常识和良知再一次践踏在脚下。

《江苏东台再现“彭宇案”,法官任性裁量践踏合同自治》,非常明显毫无争议的适用法律错误,严重的和非常明显的“同案不同判”,和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诸多判例严重违背,然而,就是这样明显错误的案件,却都能得到盐城中院和江苏高院的一再维持,非常傲慢的体现着什么是“我就是错了,但就是不改,你能拿我怎么办?”,以及什么是一审就是终审,一级级本该纠错的程序是如何流于空转的。最高院院长张军提出的院长要带头接访、包案化解“骨头案”什么的要求,包括东台法院在内的全国各地法院像是都没听见似的装聋作哑,至今尚未闻有根据张军院长讲话精神来成功启动这个程序的案例。

河南周口,两级检察院抗诉加纪委介入,挡不住这家派出所制造的司法怪圈,派出所虚假伤情鉴定颠倒黑白,逼人卖房,销人户口,雇凶伤人,用“见证”房屋买卖过户的方式掩盖盗窃刑事案件,而且居然就被作为让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一路败诉的证据,这么多年来,诸多媒体报道,省市公安介入,两级检察院抗诉和纪委介入,居然都难奈其何,小小一个基层派出所的蝴蝶翅膀扇动之下,整个体系都跟着出了问题。

重庆舒忠余非法采矿案,他被控非法采矿,牢都坐完了才发现,判决书上连他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律都没写,如此严重违背法律和最高院及其他省份同样案例的事情就这么发生,求告无门。

河南俩两15岁中学生为救意外落水同伴,一人遇难,一人被送入监狱。一个非常不幸的意外事件,新野县检察院以该案存在23点疑问已经作出过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在“维稳”的压力下又再次启动,15岁的中学生被判有期徒刑11年,在已有不幸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又给制造出新的人间不幸。

一桩离奇“盗窃案”的若干疑问,按照会议决定的清理植物园内林木的行为,突然被指“涉嫌盗窃林木”,被刑事拘留之后竟然就莫名其妙然成了四肢瘫痪,而看守所内的监控视频却据说“看不到了”。

山东泰安高丙芳律师替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背后,涉及到的所有案件,从基层法院到高院,还有检察院,各种乱象全景式展现。

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不胜枚举。

02、冤假错案频发,

伤害的不仅是司法的公信

正如总书记讲话指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大量违背人类良知和社会常识的冤假错案发生,而且迟迟得不到纠正,以及很难得到纠正,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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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喊冤的或者信访的,当然并不都是冤假错案,其中有些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也可能是因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得到良好的法律服务,导致法律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认为的客观事实之间发生的偏差这种在所难免的事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对东北三省申诉案件的调研,刑事申诉案件中确实属于冤假错案的只是极少数,把刑事申诉案件多归因于法院办的错案多是简单化的思维,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他认为,从东北三省的刑事申诉情况看,90%以上的刑事生效判决并没有问题,不论在实体处理还是在程序保障上都堪称公正。在余下的不到10%的刑事申诉案件中,有9成左右案件的原审在处理上确有这样或那样的瑕疵,这些瑕疵虽然引发了当事人申诉,但还没有达到足以改变原审裁判的程度,只有1成左右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审确实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符合应当重新审判的标准。

无从得知胡云腾大法官是如何进行的调研,及如何进行的取样和分析,如何得出哪样的结论,以及那样的结论是否符合实际。但从群众的切身感受而言,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显然没有胡大法官所言的只是那么小的概率问题,而且,按照“100-1=0”的道理,哪怕实际的情况真如胡云腾大法官所言,形势也依然远不容忍乐观。

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缺乏信心,从去年据说各级法院一共受理4000多万案件,然而全国仅70多万的律师群体,却据说有90%的律师严重缺乏案源,如此众多数量的诉讼,却仅有如此之少的律师参与诉讼,群众对律师及律师作用的缺乏信任背后,正是对司法公正严重缺乏信心的折射。找律师有什么用呢,连律师自己也不敢说自己代理的案件就一定能够胜诉,甚至得到公正的审理,连律师自己都因为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动不动就被法庭赶出去了,更有甚者,动辄就对律师予以刑法、行政等手段的各种打压,这样的司法环境,连起码的司法颜面也很难得到起码的维护的情况下,更是让人民群众实难建立起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而律师的不能积极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去,则会更加容易导致群众认知的客观事实与法律所认可的法律事实之间的严重脱节,引起更多的潜在的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的恶性循环。

而且,胡云腾大法官所调研的对象还仅仅是刑事案件,而且是些长期及反复申诉的刑事案件,未涉及到行政诉讼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而一般的来说,此类案件因为对证据的要求不像刑事案件那么严格,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更大,而现阶段法律对那些提供的司法救济渠道更为有限,但却又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刑事案件更容易让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严重怀疑。

包括法院在内,各个及各级政府在内的安检设施越来越严格,作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开始如此害怕和警惕人民,当然不能被认为是法治的建立和人民对于司法的公正具有足够信心的体现。

包括地铁、公交、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检越来越严,各种“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频发背后,司法的未能确立起“化争解纷”的作用,很难言不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经济形势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国家各种刺激经济的措施之下,经济依然难言活力背后,除去国际及国内等各种环境变化的因素,司法的作用也可言难辞其咎,按照何兵教授的说法,企业家都被关进监狱里了,还怎么发展经济?

更有全国各地每年数以千万计的访民,长年累月奔波在层层信访的路上,以及因此而生的在全世界都很独特的截访现象,和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巨大成本。

03、两高的讲话精神,

到了各地各级法院的实践中后,

为何就成了“两张皮”一样的存在?

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各级法院院长要带头接访、包案化解“骨头案”,申诉多年的疑难案件要尽力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街道社区等多方参与。最高法院党组提出,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决心,做实“有信必复”工作,再难也要做到、做好,要严格落实7日内程序性应复尽复、3个月内实质性答复、未办结的每月反馈进展。

然而,距离张军院长讲话精神已经过去将近半年,依然鲜见各地法院有积极落实此项讲话精神者。

5月2日,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在《求是》刊文,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的理念,“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然而,这样的讲话精神在司法的实践中,群众依然不但尚未及时的感受到,反而常有“应检察长让他们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他们却把屁股坐在了老百姓的头上”的现象出现。

电影《第二十条》的开播,更是让不但法律界,而且在民间激起极大的反响和期待,然而,热闹和期待过后,一切似乎依然如旧。包括最高检最近提出的要对已经再审生效的案子也要继续追踪及监督,种种迹象显示,在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这个问题上,最高院和最高检都想有更进一步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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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今年以来的密集讲话精神,这些年来,为推动司法公正,最高院和最高检都已经出台过不少的举措,然而,一切的一切,就和国家出台的诸多法律一样,很难完全落实到全部的司法实践当中。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我的看法是,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努力打破目前制度体系中尚存的一些障碍,就像当年国家提倡大力反腐败的时候,鉴于各地不可避免的地方保护主义,我斗胆建言中纪委效古代刺史及巡按例。至于中纪委后来出台的巡视组制度是否受我建言之启发,还是英雄所见之不谋而合,倒也功成不必在我,再碰到类似的情况,不管有用没用,会不会被采纳,该提的意见和建议还是要提的。

司法体系里,类似这样的制度性障碍一样存在,很简单的个道理,最高检也好,最高院也罢,乃至甚至包括公安部在内,所能提供的主要就是业务的指导和凤毛麟角的直到案件的程序到了那个层级以后的通过程序之内的救济,而各个地方的公检法则主要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最高院、最高检,包括公安部,既决定不了地方各级司法机构的财权,也决定不了地方的人事权,包括涉及到一些司法人员的投诉,最高院、最高检这些能够直接介入和做出处理的手段都相当的有限,更遑论长期在地方和地方不可避免的形成的一些利益关系的牵扯。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当涉及到具体的个案时候,各地经常是会可以不把最高院、最高检的各种在业务方面提出的指导意见放在眼里的。

我们现有的各种制度,包括上诉、申诉、检查监督、“院长发现”等等,设计堪称已够完密,如能充分及有效发挥作用,很多现行的问题自然可迎刃而解。然而,在各种原因的作用下,这些制度目前所能发挥到的作用事实上已经受到极大的限制,以及发挥不到足够和充分的积极作用。

有鉴于此,根据自己的认识,我给出的认为会行之有效的建议就是,请效英国故事,通过设立衡平法院等的制度建设来解决这个问题。

04、何为衡平法院,

出台的背景和起到的效果,

以及对当下中国司法现状的适用

我们注意到,张军院长在《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版刊载的“英国法院系统2023年年度报告”为例,已经注意并且介绍过一些英国的司法系统改革情况,包括英国的最高法院如何首次到首都之外的地区开展巡回审判,便于更好化解矛盾纠纷。

巡回法庭在我国也已经设立多年,根据我的观察和理解,目前所发挥的主要作用,也就是相当于最高院的派出机构,将来所要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应是如胡云腾大法官所主张的那样,改变目前已经名存实亡且越来越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二级终审制度,为逐步建立三级上诉制度体系做好准备。

然而,我的看法,仅有这个巡回法庭还是远远不够的,哪怕将来实行了三级上诉制度,这在目前“程序空转”等现象已经严重存在的情况下,依然会让人有不能完全充分发挥作用,以及进一步产生更多“程序空转”的担忧,给目前已经严重不堪重负的司法系统增加新的负担。

我的建议,相比较可作为未来改革方向的变两级终审为三级终审,当下更为切实可行和更为容易起到立竿见影效果的,莫如效当年英国故事,设立一个衡平法院,而且正好因应当下正在进行的指导性的案例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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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英语:equity),在普通法系中是指历史上普通法系的司法系统针对普通法的不足,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法律原则,也译作公义、平衡法。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法和法律相互关联,但是衡平法是“更好形式的司法公正”,衡平法需要跳出法律的限制,以更“公正”来用以修改法律的严酷,从而让司法更加公正。柏拉图则认为,衡平法和法律一起构成了布的经和纬:法律是经线,必须要强大,坚固,有个性,而衡平法是纬线,需要相对柔软,能够运用。

衡平法开始实施之前,十三到十四世纪的英国,司法裁判的工作受各地领主的掌握及受基督教等的影响,不但裁判的结果因各地的传统和理解不一而容易导致不同,而且其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因私权力导致的任意裁决及暴虐,大量遭受司法不公的民众向英国王室请愿来寻求公正。在这个背景下,为了填补普通法的不足和补救普通法造成的司法不公,在英国王室主导下,衡平法院开始出现。

衡平法院出现之初,作用相当于一个良心法院(Court of Conscience),也不是由专业的受过训练的法官担任,而是由王室委任的官员以自己对公平的理解来断案,倒也契合总书记讲话所指出的那样,“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

在我们已有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条件下,当然不需要完全学英国设衡平法院开始时的那样不按法律(传统的判例)而是根据法官自己对公平的理解来办案,我们的衡平法院的设立,契合正在进行的案例库建设,把具有代表性的、容易形成指导性的和标准性判例的、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明显不公的但在地方各级法院的审级管辖范围内已经程序走到尽头缺乏法定救济渠道了的,能够体现和贯穿最高院、最高检司法改革方向的这些案件,直接提到这个衡平法院来进行即可,并为之设置相应的检查监督和上诉机制即可,一旦生效即形成指导性案例,对全国同类案件做出强制性要求。案结则事了,不但可以让人民群众从漫长和痛苦的诉讼程序中解放出来,也可有效的节约大量因为程序空转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更重要的是,英国王室通过施行衡平法和设立衡平法院,以及行使公正有效的裁决,使得英国王室在英国人民心中逐渐实现了正义和公正的化身的形象,英国王室之能绵祚至今,及靠法律而非武力征服而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及凝聚力、向心力,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各地发展极为不平衡的国家而言,更是具有极为积极的借鉴意义。英国自实施衡平法以来形成的法治传统,更是为英国在近现代的崛起奠定了坚实的根基,而这,也正好符合我们国家所提出的要依法治国来实现伟大崛起的战略需要。

还记得以前《焦点访谈》在确定选题范围时的一个指导原则,叫”政府重视,群众关心,事情有望得到解决“,今日之追求司法公正和实现依法治国,也正合此义,有待朝野之积极互动与共同合力,余今既献此议,还望庙堂之上诸公能三思及雅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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