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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东桥镇在加强宣传引导的同时,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6月6日,东桥镇安办、社治办、综合执法队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了两起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公布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4年6月6日,东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东桥镇A服饰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饰加工厂存在疏散通道堵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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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6月6日,东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对东桥镇B服饰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饰加工厂存在紧急疏散通道堵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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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惠安县东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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