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徐某乙、次子徐某丙。原、被告于2022年经盘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徐某乙、徐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于2024年以被告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徐某乙、徐某丙由原告抚养。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认为,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徐某乙、徐某丙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被告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要求变更徐某乙、徐某丙由原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徐某乙、徐某丙现已年满八周岁,经询问,徐某乙、徐某丙均表示现在实际同原告生活,以后也愿意同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故原告诉请变更徐某乙、徐某丙由原告抚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直接抚养子女,应当支付部分抚养费,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徐某乙、徐某丙的抚养费各400元,直至徐某乙、徐某丙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变更抚养关系规定了四种情形,(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可概括为:一方不能继续抚养和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同另一方生活,对于第四项“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与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严重程度相当。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要求抚养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但这仅是法院的一个考量因素,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儿童而言,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考量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核心问题。同时,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角度出发,会综合参考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个人素质、品德道德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