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陕西安康平利县刘先生的12岁儿子在学校无故遭2名同级不同班的同学殴打成重伤后出现智力减退,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023年4月12日,经当地派出所委托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儿子的伤情、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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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刘先生申请对儿子的精神残疾等级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次外伤导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后遗精神障碍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二级伤残;本次外伤导致外伤性迟发性癫痫(重度)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伤残;本次脑外伤后继发外伤性迟发性癫痫(重度)、精神障碍重度智能减退均为本次外伤所致,其外伤参与度为96%-100%(建议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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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先生透露,在事发之后,其中一名打人者家长曾拿出2万元费用之外,之后和另一名打人者家长就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于是在3年后,刘先生被迫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被告两名打人者致原告刘先生儿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共计1644209.87元(含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由两名被告的监护人吴某某、秦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共同赔付并承担连带责任,两名被告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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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刘先生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直到现在都执行不了,法院说一个是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一个是联系不到人。

3年前,也就是2021年,可在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是2名打人者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有点让人疑惑,难道事发时,两名打人者还不满12周岁,还是认为无需追诉。

就算抛开这一点,那么民事赔偿责任,真的可以用一句没有财产执行,甚至是联系不到人,继而不用执行吗?

如果是这样,不就意味着法律存在着极大的空子,因为这就代表着,只要一个人未满12周岁,家里又没有财产,那么就等于有了肆无忌惮的免责金牌。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人性根本无法仅靠道德去束缚,法律才是做人的下限,一旦失去法律的震慑,人性的恶就会体现得淋漓尽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