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一个从事家庭装修的小包工头,最近他接到了一个装修项目,雇用了小黄作为小工帮忙施工。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小黄不小心从梯子上摔落,导致肌腱断裂,老李当即就将小黄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和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林淡秋律师表示,对于老李遇到的问题,需要结合不同案情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认定。
首先,当包工头未设立任何经营主体,以个人名义雇用小工时,个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像老李和小黄这种情况,如果小黄是因为自身在操作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且老李已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提醒,那么小黄可能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反之,如果老李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梯子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检查维修,也未对小黄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那么老李则需承担更多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受伤的具体情形、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比如,小黄的医疗费、因受伤导致的误工费以及后续可能的康复费用等,都需要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其次,若包工头设立了经营主体,如个体商户、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并以该主体作为用工单位聘用小工,且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小工提供的劳动在包工头经营范围之内,小工还能获得较为稳定的劳动报酬,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小工与用工主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此时,小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并按照工伤标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像小黄这样的小工将获得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如果构成伤残)等一系列赔偿。例如,对于医疗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停工留薪期内,小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假设小黄经鉴定构成一定伤残等级,还可能获得相应的伤残津贴,以保障其后续的生活和康复。
(浙江工人日报通讯员王艳琦)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