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裁判规则

职务侵占案件中,不能仅因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便认定行为人可以控制配偶或其他亲属持有的公司公章等物品,进而认定其具有职务便利;也不能仅因合同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便认定合同系虚假且不能实现,进而认定其实施非法占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A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100万元,A公司的登记股东为:聂某(法定代表人)、尹某、陈某(被告人马某妻子)等人,持股比例与约定相同,实缴的100万元由聂某所出。

2011年11月16日,陈某与尹某办理A公司部分物品移交事宜,并签字确认移交清单。该清单载明,移交的物品包括转账支票、《广告合同》、公司公章、密码器等物品。

上述移交的转账支票是由尹某事先加盖好A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

上述《广告合同》载明:甲方为B报社、乙方为A公司,乙方在甲方所属《B报地方专版》刊登广告,总价30万元,另收取设计制作费1万余元。甲方加盖了B报社印章,乙方处加盖有A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

2011年12月2日,陈某使用上述空白的转账支票从A公司账户转账31万余元至B报社账户,用途为宣传资料款。

B报社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马某于同年12月6日以“差旅费”名义从B报社账户提现10万元,并称用于支付印刷费、业务提成等费用。同年12月14日,B报社向C公司转货款21万余用于购买酒品,被告人马某称其收到了上述款项购买的酒品并用于B报社的开会、送礼等安排。

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B报未刊登A公司相关的广告业务。

2011年12月20日,聂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A公司财产3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马某并非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首先,A公司由聂某实际出资成立,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对资金进行监管,而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一直由聂某等人控制,马某无法使用该印章对A公司的账户资金进行支配。

其次,马某否认其对A公司的经营活动起控制作用,而在案的A公司股东会纪要,也印证了马某所称公司经营由股东商议决定的情况。

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马某系A公司的人员,但不足以证实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被告人马某不具有职务便利,也没有加盖A公司公章并实施转款的行为

首先,经陈某与尹某签字确认的移交清单中同时记载有《广告合同》和公司公章,在案的言辞证据对于《广告合同》中A公司的公章由谁加盖相互矛盾,而作为关键证人李某的证言也未能搜集,故不足以认定该合同中A公司公章系马某指使陈某所加盖

其次,陈某从A公司转款系使用尹某向其移交并事先盖好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空白转账支票,尹某明知陈某在取得上述支票后有转走公司款项的可能,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持放任态度,故不足以排除陈某所称其转款行为系受尹某指使的可能性

再次,马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二人的言辞证据并不能证实陈某将A公司的公章、支票、密码器等物品交由马某使用,故不能因陈某持有上述物品而认定马某对A公司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某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并利用职务便利在《广告合同》中加盖A公司公章并实施转款行为。

(三)被告人马某并未对31万余元款项实施非法占有

首先,本案未对《广告合同》中加盖的A公司公章及B报社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而B报社也有开展广告业务的相关活动,故不足以认定A公司所签订的《广告合同》系虚假且不能实现

其次,在不能证实《广告合同》系虚假的前提下,A公司向B报社转款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B报社收到广告款项后由马某安排支出,系B报社安排本单位财务支出的范畴

再次,马某称其将收取广告款部分用于B报社的印刷费、业务提成等支出,部分用于购买酒品供B报社开会、送礼使用,其所称的款项用途均非用于个人目的支出

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马某对A公司的31万余元款项实施了非法占有。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马某身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该公司财产31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马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遂改判马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