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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胖猫事件”事实公布后,我接到了不少关于婚恋中财产纠纷的咨询,大家也知道我只办刑事案件,来咨询的朋友基本都围绕着“如何通过控诉诈骗把对方送进去”和“如何避免对方通过控诉诈骗把自己送进去”发问,希望我能给出有用的信息。

其实这些咨询除了让我吃瓜吃个饱,并没能让我的职业价值发挥:因为大多数咨询呈现的事实,只是人与人之间正常的经济纠纷,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范畴。

“刑法不惩罚所有的法益侵害行为,只惩罚严重的法益侵害行为”这句法学专业生耳熟能详的话,也在这里可以翻译成“刑法不惩罚所有的渣男/捞女,刑法只惩罚社会危害性、行为手段恶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渣男/捞女”。

婚恋诈骗入罪的关键在于论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论证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就是发掘并证明行为人实施案涉行为的异常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与一般社会大众所认知的“正常行为”相比有足够的异常性,且确实存在刑事制裁的必要性,才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那么,大众关心的问题是:道理是圆满的,但现实里应该怎样区别罪与非罪呢——“非法占有目的”六个大字,讲完都不需要换气,可有时候却能直接决定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挽回、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被刑事追诉,现实中,到底哪些行为可能会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

01

“团伙行为”

前文已述,论证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就是发掘并证明行为人实施案涉行为的异常性,当前最常见的“异常行为”之一,便是多人有组织的进行亲密关系构建,也即“团伙行为”。

这种做法常见于直播平台、公会诈骗案,一般是在平台或公会的组织下,女主播借“恋爱”“约炮”的名义与联络男性网友并索要钱财。类似案情往往伴随“制定话术”“伪造人设”的情形,好让女主播高效获取被害人信任。

全国各地均有直播平台、公会诈骗案发,行为模式大体相似,区别无非在具体组织形式,如平台、公会、主播三者由谁主导各有不同,但无论何种模式,均与下文要谈的“1v1”诈骗不同——可以说,直播平台、公会上的诈骗是一种流水线性质的诈骗,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更大。

这类案件里的许多女主播,往往会以“被害人自愿给付”为由申辩,但这种辩解难以获得认可——因为诈骗犯罪不与“自愿给付”相斥,其本质恰恰是“因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而认定构罪的核心不在于给付行为,而在于团伙行为。团伙行为自有的“组织性”或可推断出两个结论,一是行为人在事实行为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对平台行为的业务逻辑有着清晰的认知,因此若再作出“不知是诈骗”的辩解理由也难得认可。

02

性别谎报

谎报性别是婚恋诈骗案件另一常见手法,也常见于语聊平台诈骗案件。现如今,AI换脸、换声技术越来越先进,且对类似技术的法律法规监管有待健全,使得不法分子轻易便能通过技术进行“形象改造”,塑造更有吸引力的形象去实施诈骗。

性别是影响婚恋活动的重要因素,一旦行为人谎报性别,则可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我国主流社会并未接受“心理性别”的主张,因此所谓“心理性别”的抗辩也无法得到支持。

目前,常见的“谎报性别”诈骗案,多系男性假扮女性,如许多直播平台诈骗案中,公会雇佣多名客服(含男性)与被害人“网恋”,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但实际上,“女扮男”式网恋诈骗案也并非个例。

宣某某诈骗案

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法院: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宣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 被告人宣某某(女)与被害人张某某(女)于2016年通过“QQ”网络游戏认识,宣某某虚构“陈书阳”男性身份与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双方通过“QQ”进行联系。 后宣某某虚构陈书阳妹妹周芙娇,陈书阳朋友乔楠、欧阳、算命奶奶等多人身份,以给陈书阳及其亲人买礼物、帮陈书阳还借款等各种理由,在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骗取张某某115210.59元。铜梁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虚构事实,设置骗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无论是“男扮女”还是“女扮男”,只要谎报性别并索取钱财,都将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诈骗罪。

03

虚构身份

本文将虚构身份与谎报性别、虚构职业的情形分开介绍,系因为现实中有不少以虚假姓名与被害人交往,骗取钱财的案例。其中侯青林诈骗案与闫齐齐诈骗案尤为典型。

侯青林诈骗案

山东省烟台市

一审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691刑初234号

二审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6刑终429号

侯青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通过QQ、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先后加7名中年女性为好友,之后冒充军人与该7名中年女性谈恋爱,期间虚构承揽工程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共骗取该7名妇女人民币61440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侯青林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针对部分被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中,有部分与被害人开具欠条,并通微信等方式还款1000-1600元,因此该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诈骗,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相关数额应当从涉案金额总额中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侯青林以“王浩”“王文强”名义与被害人谈恋爱,并以虚假的名字向被害人出具欠条,案发后虽表明愿意向被害人退还钱款,但并未实际还钱。此外,侯青林多次以虚构的姓名出具借条或欠条,经查实无还款能力,亦无还款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而非其辩解的民间借贷。

闫齐齐诈骗案

云南省砚山县

一审法院: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2)云2622刑初111号

二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闫齐齐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闫齐齐虚构美国留学生、斯坦福大学博士的身份,谎称“自己的父亲是陕西省高官”,与他人恋爱交往,以多种借口(如奶奶死亡、高管父亲被抓、生病、朋友赌博资金周转不开等)骗取恋爱对象及亲属钱财总计141300元。该案一审由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闫齐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闫齐齐以“部分涉案金额属于朋友借款及生活费用开支”“从被害人郭某处获得的钱财有借条并且大部分是赠予”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闫齐齐在索取财物时所称“奶奶过世、父亲被抓”的事实均不存在,且所谓“借款”经调查,每笔转账时间间隔较短、数额较大,不符合生活日常开销数额,此外,闫齐齐所“借”款项均用于个人挥霍,因此认定闫齐齐虚构个人身份,并编造虚假事实作为“借钱”理由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并驳回其上诉。

从该案不难看出,诈骗罪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虚构事实,以虚构的姓名出具借条或欠条,且无还款能力,亦无还款行为,其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应成立诈骗罪。此外,行为人在前款未偿还的情况下继续多次向同一人以虚假事实进行“借款”,借款得手后用于个人挥霍,且不进行偿还的,也将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04

虚构职业

谎报身份、职业的手段也很常见。 大多为男性嫌疑人谎称自己是领导干部、高干子弟、军人、警察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力的角色,以此骗取女性被害人的信任,谋取不当利益,个别案件也有女性嫌疑人伪造富二代角色,并通过高度美化的个人形象行骗。一旦行为人谎报个人身份,且兼具索取财物的行为,即可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假冒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既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关于两罪的适用区别,不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可能有略微不同,目前主流的区分标准是:

1.诈骗罪更关注财产损失,属于侵财犯罪,而招摇撞骗罪更关注对国家机关公信力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属于侵害社会秩序犯罪; 2.诈骗罪的成立对数额有要求,招摇撞骗罪没有数额要求; 3.诈骗罪对手段没有细化要求,只要符合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要求即可,而招摇撞骗罪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判罚标准: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以重罪论处。该标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5

以虚假事由索取财物

谎报索财事由也是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嫌疑人谎称“父母生病”“弟妹上学”“家遭变故”等,向被害人索取巨额财物,容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仅靠“谎报事由”可能不足以完全定罪,还需要结合其他事实,如获财后迅速转移、挥霍、隐匿个人行踪等。

武建诈骗案

郑州市二七区

审理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二七刑初字第552号

“谎报事由”往往与其他情形同时出现,以武建诈骗案为例,被告人武建在与被害人接触过程中,谎称自己有正式工作、姐姐在国外、父母是高干,塑造与实际情况完全不同的个人形象,与被害人刘女士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武建谎称成立一家灭四害产品公司需要资金,向被害人刘女士借钱,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从被害人处获得21万元,又擅自将被害人名下车辆以低价抵押给郑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建在获得上述财物后便隐匿自身行踪,至此本案案发。法院审理认为,武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身份等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婚恋诈骗时常发生,有的犯罪分子以“补缴社保”“办理养老统筹”的名义实施诈骗,对此需要引起警惕。

彭某诈骗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办案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

该案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2022年9月发布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彭某诈骗案便属于典型的婚恋诈骗案件。根据办案单位公布的信息,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通过与多名被害人交朋友、谈恋爱的方式降低被害人的心理防范,谎称自己是人社局退休干部,认识人社局领导、教育厅领导,有能力帮助受害人办理社保补缴、养老统筹、孩子入学等事项,随后以帮助打通人脉关系、请领导吃饭为由累计诈骗10名受害人12.58万元,彭某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用于日常开销和挥霍,至案发时诈骗钱财已被彭某挥霍一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彭某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对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2.58万元。此案是一起以办理“补缴社保、办理养老统筹”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社保政策、希望补缴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的心理,谎称可以找关系为老年人代办社保、代补养老保险从而诈骗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06

同时与多人交往

同时与多名异性构建亲密关系并索取钱财,也可能被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单独以“同时与多人交往”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相对较少,多为辅助认定因素,这大概是因为“同时与多人交往”的行为更多偏向于道德谴责范畴,此外,恋爱中双方的经济往来有时并非完全以婚姻为目的,没有虚假身份等诸多因素叠加,直接以“多线操作”为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容易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因而单独以此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因而入罪或存不妥。

07

总结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不难总结出关于婚恋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几个特点:

1.因素叠加。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往往兼具虚构身份、虚构职业、谎报性别、谎报性别、多线操作等多个因素,大约是因为“一个谎言需要用另外一个谎言去粉饰”,当行为人说出第一个谎言时,第二个谎言便已在酝酿中。

2.关注差异性是本质。本文列举的六项认定关注因素,本质上是对案涉行为区别于正常婚恋行为的差异性予以重点关注。譬如闫齐齐案件中,被告人辩称涉案款项系借款及生活费,二审法院便以被告人获取相关款项的频次、数额及使用途径异常综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做法本质上还是对异常性的关注与归纳。

3.用款途径和偿债能力是关键。行为人对涉案款项的使用(如挥霍、归还个人债务等),以及有无债务偿还能力,往往也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重要因素。不少婚恋诈骗案件的嫌疑人,其实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会在行骗过程与被害人订立借款协议或借条,以此将索财行为合法化为民间借贷行为。司法机关往往会通过调查以上两项因素,综合判断案件系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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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性犯罪案件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