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化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福州海关所属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发泡剂”,成分为25%“偶氮二甲酰胺”、75%“碳酸氢钠”。现场查验关员发现该货物为牛皮纸袋包装的深黄色粉末,因偶氮二甲酰胺发泡剂通常为白色或淡黄色粉末,为纯品时外观则呈现为黄色至橙色粉末,认为申报成分存疑,当即取样送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其成分偶氮二甲酰胺含量为100%,鉴定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

偶氮二甲酰胺属4.1类易燃固体,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根据《进出口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施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包装物,并加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申请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特性检验及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海关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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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且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准予出口。有朋友就想了,出口前的检验、鉴定太麻烦了,反正被查到的货物只是不准出口,我就在货物被海关退回后,再多出口申报几次,试探试探,保不准哪一次就出口成功了。我劝你要慎重,别在危化品的危险边缘试探,尤其现在海关总署严查、严处危化品的进出口。擅自出口未经验证的危化品,轻则罚款,重则入罪。

根据进出口商检法律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又有朋友说了,只是罚点款,还是忍不住想在危化品的边缘试探。但是不是我吓唬你,以上行为还可能被判入刑。《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朋友被吓到了:我公司也有一批货未报经海关验证,擅自出口,正在海关处理中,我涉嫌“逃避商检罪”了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能会被以“逃避商检罪”刑事立案追诉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你还敢在危化品的危险边缘试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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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家经营打火机、喷胶、泡沫填缝剂出口的企业来找我诉苦:陈律师,现在危化品查得太严了,我们相同的货物,先出口的一批经过检验后,认定不属于危化品,顺利出口了;但是第二批出口时被海关查扣了,认定属于危化品,要对我们公司罚款。我觉得我们公司没错啊,不准出口我们认可,要罚款也太冤了吧!

还有家公司说:海事局曾经对我公司的相同货物出具鉴定认为“相关货物虽含危化品,但无毒,且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关于小容量容器的规定,可按普通货物运输”,但是海关对同一货物却做出认定为危化品的鉴定结果。两家政府机关各说各的理,我到哪说理去啊?

陈律师的观点是,行政法律的原则是“不过错,不处罚”,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如何判断哪些违规行为属于无过错,哪些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事件中也有诸多争议。

前面第一家企业提到的问题,海关会认为,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仔细对照《危险化学品名录》,只要进出口货物中含有危化品的成分,都应当进行验证,鉴别是否属于危化品,一批一验。我认为企业考虑的是如何举证证明属于公司内部的同一批次货物,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

前面第二家企业提到的问题,海关会认为,进出口危化品管理属于海关的法定行政职权,应当以其结论为准。我认为,海事局、海关虽然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但从企业的角度考虑,两者都代表国家,海事局的结论足以使企业产生信赖。海关比较恰当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按照海关的结论办理海关手续,但不应当处罚。

欢迎大家在后台留言,和我们一起探讨自己遇到的关于危化品处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