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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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制造谣言、宣扬失败情绪、扩散各种危害作战利益、蛊惑军心、扰乱军心的流言蜚语,使部队丧失作战能力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规定,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条文解读

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非军人,即除军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这是与本法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规定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犯罪的主要区别。2.本条规定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3.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造谣惑众”,是指行为人制造谣言,或以虚构的情况在部队中进行传播,迷惑众人的行为,既包括行为人捏造事实,在部队中传播,也包括行为人将听说的谣言在部队中传播。

4.行为人制造散布的谣言足以扰乱军心或造成了扰乱军心的后果。“扰乱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传播虚假事实或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造成军心不稳,斗志涣散,削弱战斗力。例如,夸大敌方某种武器的杀伤力,制造恐怖气氛;编造我军军需物资供应困难等。5.犯罪对象必须是多数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向个别人散布谣言,没有引起众惑的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对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