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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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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检察部“检益廊乡”公益诉讼办案团队

近日,寿宁县检察院“检益廊乡”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办理2起涉污染环境罪案件,行为人均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开设炼铝厂焚烧危险废物炼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烟及刺鼻性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中,剩下的固体灰渣也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在厂。2起案件现场堆放的原料及灰渣普遍具有浸出毒性和反应性,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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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危险废物

为防止现场堆放的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寿宁县检察院“检益廊乡”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充分发挥检察工作能动性及融合履职优势,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合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寿宁县公安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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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会议

会上,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就案件基本情况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说明,并出具专家认定意见书。该办案团队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当场签署赔偿协议,约定生态修复方案。2起涉污染环境罪案件的赔偿义务人均表示认识到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严重性,将积极履行赔偿协议内容,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工作,共同承担相关费用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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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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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寿宁县检察院“检益廊乡”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多次督促当事人按照协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并前往现场核实生态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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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生态修复令

针对其中一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生态修复义务仍未履行完毕的问题,依法向当事人制发生态修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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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后现场

经多方努力,目前涉案地块危险废物均得到无害化处理,污染得以消除,受损的环境公益得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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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制度都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寿宁县检察院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行生态检察职责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守护寿宁县青山绿水。下一步,寿宁县检察院将持续发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司法,筑牢生态多元防线,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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