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乌海能源黄白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占用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范围内125017平方米土地在乌达区教子沟黄白茨矿洗煤厂东侧建设洗选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一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规定;地块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规定;地块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范围内12501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乌达区人民政府;2.地块一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112267平方米×11元/平方米=1234937元(壹佰贰拾叁万肆仟玖佰叁拾柒元);地块二三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9703平方米×10元/平方米=97030元(玖万柒仟零叁拾元);地块四处以每平方米101元的罚款,3047平方米×101元/平方米=307747元(叁拾万零柒仟柒佰肆拾柒元),

共计1639714元(壹佰陆拾叁万玖仟柒佰壹拾肆元)

国能乌海能源黄白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乌海市乌达区运煤大道西侧26986平方米土地建设煤层气发电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一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地块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地块五、六、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责令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乌海市乌达区运煤大道西侧2698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乌达区人民政府;2.地块一、二、三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8404平方米×5元/平方米=92020元(玖万贰仟零贰拾元);地块四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1347平方米×5元/平方米=6735元(陆仟柒佰叁拾伍元);地块五、六、七处以每平方米101元的罚款,7235平方米×101元/平方米=730735元(柒拾叁万零柒佰叁拾伍元),

共计829490元(捌拾贰万玖仟肆佰玖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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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乌海能源黄白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3月22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达区教子沟,法定代表人为邢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