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聆听史纪

编辑丨聆听史纪

前言

古巴比伦是一个古老的文明,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文明国家,它在公元前3100年建立了第一个王朝。

但由于其国家的建立是在尼布甲尼撒二世统治时期,所以又称巴比伦尼亚。古巴比伦的繁荣是与其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古巴比伦的经济主要由农业和商业两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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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在古代,农业一直是古巴比伦国家最重要的产业,古巴比伦的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他们一般拥有一块地或一小片地。土地从主人手中租赁后,农民在上面耕种或放牧

一般情况下,土地上的东西归农民所有。这种租佃关系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到公元前2000年时,古巴比伦已出现了拥有大量土地和劳动力的农民集团

古巴比伦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奴隶制经济的地方之一。奴隶制经济是一种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以剥削奴隶劳动为特征的经济形态,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对奴隶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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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早在公元前3000年前,古巴比伦就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农业为主、兼营畜牧业和采集业以及商业的综合性经济体系

其中农业在社会生产中占有很大比重,但手工业、商业也都有一定发展。奴隶制经济下主要是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因此它同其他类型经济一样有着共同的生产特征和产品特征。

由于古巴比伦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生产规模较小、生产方式比较单一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财富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等因素,这就决定了奴隶制经济具有较大的封闭性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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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在奴隶制下,奴隶被主人任意驱使,甚至被作为奴隶买卖和赠送。在奴隶买卖中,奴隶主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采取“以物抵债”或“以人抵债”等方式来逃避债务。由于奴隶是债务人,所以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存在着债务奴隶制。

在公元前16世纪到公元前10世纪左右(公元前16世纪早期),古巴比伦出现了奴隶制经济。在巴比伦城中有一种称为“阿卡德人”(即“阿卡德人”是一种古老的民族)的阶级制度,他们被称为“阿卡德奴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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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据《汉谟拉比法典》记载:“阿卡德奴隶主”拥有土地、牲畜、房屋及奴隶等财产;同时享有人身及财产的所有权,他还享有刑事司法权和司法豁免权。

此外还享有民事方面和经济方面的特权等。奴隶制经济也有一定的发展水平(即奴隶制生产关系):一是生产规模不大;二是产品形式单一;三是财富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四是贫富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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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古巴比伦奴隶主阶级建立了严密的奴隶制经济体系,并对整个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古巴比伦奴隶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较大的权利和特权,他们享有税收、服役、法庭、监狱等方面的特权,他们还可以随意买卖、赠送和抵押财产等。

古巴比伦奴隶制经济中奴隶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但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的是它不存在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

奴隶制经济中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存在着占有剩余产品和商品交换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它是以生产工具占有为基础的财产私有制的表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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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债务奴隶是怎么产生的?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债务奴隶制是被禁止的,但这不能否认债务奴隶存在的事实,债务奴隶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人,他们的地位没有自由民的地位高,但在某些方面却是奴隶,因为他们在经济上、人身上、法律上都受着主人的奴役。

债务奴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被主人以物抵债或向主人借钱买来的奴隶,另一种是在被买卖或借贷关系中购买来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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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债务人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实行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时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于是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无力还债,那么债权人可以将其视为“债务奴隶”,并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债务奴隶制存在于古巴比伦社会中,而且这一制度也与巴比伦的其他法律规定相抵触

首先就是在债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人不能拥有自由民主的权利,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第八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视为自己的财产出卖或出租,或者为自己设定抵押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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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这一条规定与《汉谟拉比法典》第九章第六节“动产抵押权”中关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时“可以让他成为自己财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以及第十一章中关于“债权人不能剥夺债务人的任何权利”相抵触。

这一条规定与《汉谟拉比法典》第九章第十节规定:“在债务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人不得成为债权人或抵押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转让给第三人,除非经债务人同意。”

其次是债务人在债务关系中并不能自由转让自己的财产,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第九章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只能把自己所拥有的任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转移给债务人,而不能把自己所拥有的任何其他财产转移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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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把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务人,而不能将其作为财产赠与他人或出租,比如我们知道,债权人对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没收等方式将其财产收为己有。

如果债务人破产,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第九章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没收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并将其拍卖以偿还债务”。

但《汉谟拉比法典》第九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债权人将自己所拥有的任何财产赠与他人或出租时,债务人可以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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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的区别

在古巴比伦的奴隶制中,奴隶的主人是祭司。奴隶分为“自由民”和“债务奴隶制”,在债务奴隶制中,债务人是债权人。

“自由民”不一定拥有所有权,例如,被解放的奴隶或被卖掉的奴隶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人;但是,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获得债务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

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把他卖掉或者卖掉他的一部分财产。在债务奴隶制中,债权人拥有所有权,因为他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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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在古巴比伦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可能是奴隶主,但大多数人并不是奴隶主;也有一部分人可能是奴隶主兼奴隶或债主

如果一个人欠了别人很多钱,可以把他从一座城市移到另一座城市,但不能把他从一个家庭移到另一个家庭。在古巴比伦社会中,不同种类的债务奴隶制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种是债务人是自由民并且有自己的财产;第二种是债务人没有自己的财产但有债权人给的金钱;第三种是债务人有自己的财产但没有债权人给的金钱;第四种是债务人没有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别人给的金钱但有债权人给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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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只有自由民才能成为奴隶主兼奴隶或债主;只有债务奴隶制中才会出现这样一类人。

古巴比伦社会中最典型的债务奴隶制出现在商人阶层中。商人阶层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富裕商人(例如,埃利阿巴德、巴比伦城和亚述城)。第二个层次是中等商人(例如,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沿岸地区);第三个层次是贫穷商人(例如,米坦尼、巴比伦、亚述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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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从这个角度来看,债务奴隶制主要出现在中等商人阶层中,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商人阶层一般都有自己的财产,而且他们有自己的私人农场、商店、仓库和商队。商人们有时甚至还拥有奴仆。但是在债务奴隶制下,商人阶层被剥夺了财产家庭

这类人拥有大量金钱和财产,因此他们也可以成为债务奴隶制中最典型的债务人,虽然这些人可以成为债务奴隶制下最典型的债务人,但他们并不是古巴比伦社会中最典型的奴隶主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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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的影响

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同时存在,这两种制度都对古巴比伦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剥削,而后者则是以债务形式出现的人身剥削。

债务奴隶制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口规模较小,而奴隶制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社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让那些不能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去从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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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同时存在,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并不是一个很好的现象,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制债务人还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暴力行为

然而当债权人无法直接威胁债务人时,他们往往会通过金钱来制约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的话,债权人就会使用各种手段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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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相比较而言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它并不是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剥削,而是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限制

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都是以人身和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制度体系,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其次,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度在古巴比伦社会中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

债务奴隶制主要是以人身为基础形成的制度体系,而奴隶制度则是以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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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当债务奴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负担时,他们就会选择将债务奴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而当债权人对债务奴来说是一种负担时,他们就会选择让债务奴继续留在自己身边。

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奴隶往往都是通过买卖而获得的,但也有一部分奴隶是通过战争而获得的。

通过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度之间在本质上的区别可以看出他们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度都是一种对人身和财产进行双重剥削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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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然而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导致这两种制度体系在具体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所不同。这也意味着债务奴隶制与奴隶制度并不是完全相同且相互排斥、相互独立的两种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王正兴《新编巴比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李维斌《巴比伦人的债务奴隶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

吕斌著《巴比伦历史》商务印书馆,2018年。

马建忠《古代巴比伦社会经济》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郑也夫《巴比伦与苏美尔人的法律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