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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以使用微信传输文件泄密为由将员工辞退

这样做合法吗?

今天我们聊聊这个话题

让我们来看这则案例

【案件详情】

2018年3月5日,小刘(化名)入职A科技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双方为此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

2019年12月6日,小刘通过微信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总(化名)发送了列有公司财务可能存在问题项目的详细财务数据,以及其公司主营产品的详细产品信息(实际日期、型号、数量价格、厂家信息等)文件。

公司主张上述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社交平台有泄密的可能,A科技公司作出与小刘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刘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案涉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小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

■小刘通过微信发送财务信息的对象是A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总,而非A科技公司的其他人或者公司之外的人,且根据双方出示的微信截图等证据,可以看出小刘与王总之间经常通过微信平台相互沟通工作并发送工作文件,王总亦从未提出过异议。

■ A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此前曾存在通过微信平台交流工作发生了泄密的事实,并就此与小刘进行过沟通、阻止,且A科技公司认为通过微信平台发送财务信息存在泄密的可能,并无事实依据。

■A科技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刘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

故原审法院认为A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使用互联网传输文件要避免哪些容易泄密的行为?

使用社交软件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

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

3.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新闻单位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在外地的领导,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他。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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