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但是目前员工加入工会并没有较高的热情,工会对企业的制约也几乎架空,导致大不多中小企业并没有太多会员,无法建立工会。即便有数量相当的会员,公司不建立工会,《工会法》也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等条款,广泛规定了工会可以参与公司规章制度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方方面面的,维权劳动者权利,但工会的权利仅限于建议,如公司执意不听取劝告,则几乎束手无策,劳动者权利的救济还能依靠自身。
即便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23年12月28日制定和发布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工会的定位也在于提供支持和帮助。
2013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赋予了工会较为特殊的地位。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从法律角度,第一次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性规则的重要内容。故即便解除劳动合同实体合法,不通知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有了一票否决权。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依然延续了此规定。
故公司合规也应重视此点,常见应把握如下要点:
1、公司应通知工会的前提为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
如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公司没有通知公司所在地工会的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即便公司没有建立工会,但应向公司所在地工会通知。江苏省据此制定了相应规定,说明这一块的法律规定还有缺漏,导致了规定并未统一。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2、公司应依法将解除理由和处理结果均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据此规定,公司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如工会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司还应研究意见后再次通知工会处理结果,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但如首次通知工会解除理由,工会同意,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笔者认为此处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研究工会意见,不仅仅包括研究纠正意见,也包括同意意见,故公司仍然有义务再次通知工会最后的处理结果。
3、公司如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遗漏通知工会,可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起诉前,补正相应的通知手续,依然属于程序合法。
司法实践中对此颇有微词。苏州大学王衍举在《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工会义务》一文中称仅要求用人单位通知工会且允许事后补正,这使得通知工会流于形式,允许补正更是使之加剧。
但对公司来讲,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如确因各种原因导致未履行第二点通知工会,可以在一审起诉前补正相应的程序,也可治愈程序的违法。
综上,虽然现阶段法律规定对于通知工会仅流于程序层面,但公司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面对实体合法的挑战,面对辞退劳动者的选择上应慎之又慎。
司法判例
一、未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蔡全生与澎宇纸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于2016年06月13日作出(2016)粤03民终9146号民事判决书,即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澎宇纸品公司是否应当向上诉人蔡全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综合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至迟应当在一审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相关程序。
本案被上诉人澎宇纸品公司主张以张贴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工会,但上诉人蔡全生对此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澎宇纸品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本院据此对被上诉人澎宇纸品公司的相关事实主张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澎宇纸品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上诉人蔡全生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公司一审前补正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夏一铭、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劳动争议案,于2019年08月02日作出(2019)粤民申1050、1051号民事裁定书,即
...于华软学院是否应向夏一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因不服仲裁裁决,华软学院与夏一铭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30日起诉,而华软学院提交了《学院关于解除夏一铭劳动关系的函》,可证实华软学院于2018年4月2日将解除事由通知了工会,该日期早于起诉时间,华软学院已对通知工会程序进行了补正。因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华软学院无需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公司成立工会但是工会即便未运作,未撤销前,也应通知,否则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杨桂柏劳动合同纠纷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粤民申7655号民事裁定书,即
...维景京华酒店是否应向杨桂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维景京华酒店对其公司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事实并不否认,其主张第一届工会委员中2人已离职且在2018年工会任期届满后未进行换届选举,实际上工会组织已不存在且客观上无法履行通知手续。但工会个别委员离职并不必然影响工会组织的运行,维景京华酒店也未提交其工会被撤销的有关证据,因此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维景京华酒店存在工会组织并无不当。
维景京华酒店另主张其解除与杨桂柏的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并不损害杨桂柏的合法权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维景京华酒店单方解除其与杨桂柏的劳动合同,应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处理结果通知其工会组织。因维景京华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程序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其应向杨桂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四、(特殊地域)公司未成立工会,应通知公司所在地工会,否则违法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某与某驾校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尽管驾校提供了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违反驾校规章制度向学员私自收取费用的情形,驾校也未建立工会组织,但驾校在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之前,并未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且在刘某某起诉前也未补正,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故法院认定驾校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0元。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最基本的使命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也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相类似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尽管劳动者确实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通知工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