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大丰港区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1月8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盐城港保税物流中心仓储(二期)项目(三标段)C5仓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5.6万元(不包括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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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擅自解下安全带挂扣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江苏盐城港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中源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项目:盐城港保税物流中心仓储(二期)项目(三标段)C5仓库项目

事故发生经过:

因11月5日下午至11月6日凌晨有大风,将已铺设完毕的屋顶其中一块彩钢瓦吹偏移位置,所以宗序梅就安排史X刚(死者)及史永兵进行维修,史红军在地面协助两人作业,该作业根据相关标准规定,不属于危重大作业,所以未安排人员进行旁站监护。

史X刚及史永兵使用直臂机进行高处作业,在直臂机抬升前,宗序梅对现场人员的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都使用到位后史X刚操作直臂机开始抬升。在直臂机的作业平台举升到位之后,史永兵在作业平台的北侧蹲着,背朝史X刚,开始整理工具。

在整理告一段落之后,史永兵起身发现史X刚不在作业平台,随即他就向下看,发现史X刚已经坠落在地面上。事故发生前,史红军原在地面等待协助史X刚和史永兵两人,后因宗序梅让其离开拿取工具,事故发生时并未在现场。

史X刚面朝上躺在地上,头朝西南,头部微侧,安全帽摔落在一边,安全带穿戴在身上,口鼻处有轻微的血迹,人已经丧失意识。现场救援人员及相关目击人员均确认史X刚穿戴的安全带绳体及锁扣部分完好无损,无损坏痕迹。死者史X刚被送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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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位置示意图

事故发生于在建的C5仓库,C5仓库东西长约87米,南北宽约69米。具体地点为仓库内偏东北处,距离东边墙12.5米,北边墙28米,事发时作业平台距离地面高24.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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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坠落示意图

直接原因分析:

史X刚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高处作业时自行解下挂扣好的安全带。违反东海建设《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操作规程》第12条:“在操作过程中,工作平台上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上全身安全带,并用一个挂钩将安全带固定在经认可的绳索固定点上。每个绳索固定点只能链接一个挂钩。”的规定,导致其高处坠落死亡。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

1.佘建,东海建设C5仓库项目钢结构班组班组长。作为班组长,未能实际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海建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何剑,东海建设C5仓库项目安全员。作为项目安全员,未能实际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能如实记录作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海建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范志国,东海建设C5仓库项目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未能妥善安排人员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海建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王卫东,东海建设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履行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南通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