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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才落户办理条件:

一、有学历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1.5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在本省创办企业或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5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含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在本省创办企业或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3.6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

4.60周岁以下,“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高校、本科及以上留学生

二、没有学历,但是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1.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本省创办企业或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6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50周岁以下,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在本省创办企业或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4.6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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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购房政策:

非海南户口:
(1) 一级市县(海口、三亚、琼海):限家庭购房,首付比例在70%以上,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如果你在禁区买房子在本市,您必须缴纳60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2) 第二类市县(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只能出售给市(县)家庭。
(3) 第三类其他市县:限家庭购房,首付比例超过70%,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也就是说,如果户籍在另外一个省,你不在五指山市、保亭、琼中、白沙四个县市工作或生活很长一段时间,你就不能考虑这四个地方买房子。其他市县只能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首付比例在70%以上,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如果您在海口、三亚和琼海的限制区购买,您需要提供至少一个家庭在海南省累计60个月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海南户籍:
第一套房的首付比例超过30%,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遵循各城市、县和银行的规定。海口市规定首套住房的首付为40%,未结算的首付为50%

海南人才落户最新政策2023:

1、学历落户: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脱产本科年龄要求在50岁以下【含50周岁】;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周岁】。

2、职称落户:拥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网可查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周岁】;若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周岁】。

3、技能落户:国家职业等级二级以上证书,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周岁】国家职业等级一级以上证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周岁】。*(此项需要两本证书,其一是二级证书和三级证书:或者一级证书和二级证书;如果你是跳级考的请出具相关证件证明你是跳级考试的即可)

4、企业投资落户:首先实际投资150万以上,且有行业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书以及符合扶持的12项产业。

5、个税落户:年收入在30万以上,个税缴纳5万。以上除了企业投资落户之外都需要和海南本地公司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能落户海南并享受人才引进的补贴,如:购房租房补贴等。

那么如果落户海口,海口四个区域,有什么区别呢?

1、秀英区,市政府,西海岸,即将修建地铁,高新区和科技城都有。

2、龙华区,经济发展重心,也是海口最核心的区域,具有最多的商圈。

3、美兰区,海南大学、海南中学都在美兰区,教育区域,也是老一批的经济区域。

4、琼山区,海口重点扩展区域,房价、低价便宜,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海南人才落户具体流程

那么,要人才落户海南,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第一、当然是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签署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第二、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劳动合同前往办证中心挂号办理。

第三、办证中心会根据材料,给出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第四、携带准迁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前往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证明,颜色同准迁证一样。

第五、迁出证明和准迁证在此带到办证中心即可办理户口本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布的《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明确,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

上述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其中所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种质资源库(圃)中保存的,并且列入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服务平台,将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资源登记以及种质资源库(圃)名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种质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利用等信息化管理。

根据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且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份数不超过30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5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确因科研等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制的,应与种质资源库(圃)协商一致并签订共享协议后获取。

在种质资源的利用与反馈方面,申请人不得利用获取的种质资源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新品种保护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提供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获取的种质资源;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有条件共享利用;申请人应于所获取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所获取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提供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