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维权方式,在证据材料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来源于国家公权力机关采用强制力的调查取证,可以“畅通无阻”地搜集调取到非常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据的权威性、可信度较高,更容易被采信。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来源于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的取证能力有限,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限,证据的权威性、可信度也没有可比性。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拥有一整套刑事案卷材料的刑事律师,无疑可以从中选取对民事维权有利的证据材料,极大地提高民事诉讼的效果。

例如,在马某与陈某股权代持纠纷一案中,马某通过陈某设立的某泰公司代持其投资的准上市公司股权,后股权价值数亿元。马某因操纵证券市场被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刑事裁判生效后,马某和陈某双方对投资的股权归属产生争议,陈某认为股权虽然起初是其经营的某泰公司代马某持有,但陈某与马某两家有大量借贷关系,马某向陈某借款几十亿元,都被马某用于操纵证券市场。后马某无力偿还,双方已经商定用这些代持的股权抵债。马某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双方不存在这些所谓大量债务,也不存在抵债的事实。马某为拿回这些被代持的股权采取维权行动。

在该案纠纷争议中,对双方权益产生关键影响的就是马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谁掌握刑事案卷材料,谁就拥有更多的证据可以选择使用 于 民事诉讼中,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最终,该案马某的辩护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部分关键的刑事证据材料,证明马某的主张成立,否定了陈某所主张出借马某几十亿元以及双方商定用股权抵债的事实。

又如,在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其中部分被告也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他们因为财务造假事宜,同时面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未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诉讼代理人,他们没有刑事证据材料,并不了解刑事案件的内幕,只能根据一般的经验,提出扣除系统风险、申请对适格投资者及赔偿金额专项审计、对各被告是否参与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提出代理意见。而对于哪些账户被用于操纵该证券市场、哪些金额系操纵证券市场的资金,这些赔偿金额影响更大的因素,他们无法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中获悉。而同时代理刑事辩护的律师,则掌握更多的事实真相内情、拥有更多证据材料,民事案件的抗辩就有更多的事实和证据。

其一,部分民事诉讼被告同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他们利用很多自然人的账户对案涉股票价格进行操纵。案发后,被告无法实际控制这些账户,但与这些账户的开户人有密切关系,可以考虑让他们声明退出证券索赔诉讼,减少赔偿金额。

其二,部分民事诉讼被告操纵证券市场所使用的一系列账户,就属于“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账户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这部分投资金额比较高。

其三,案涉公司的股票还被其他人操纵,相关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得知,这部分人利用了巨额资金来操纵案涉的股票。那么,这部分账户是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如民事诉讼的代理律师未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则无法了解这些案件内幕及证据材料,无法提出这些对赔偿金额影响很大的抗辩观点,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非常大。刑民交叉案件中,代理律师对证据材料的统筹运用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