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清海律师,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这类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常见,被认定为虚开的也很常见,但是很难说这种认定虚开是正确的。

今天介绍的两种情况,笔者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情况,经艰苦努力才纠正了其虚开的认定。

一、另类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一)基本情况介绍

张三是A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拓展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张三发现客户甲乙丙丁不需要发票,于是告知甲乙丙丁,我公司(A公司)销售给你们一批货物,原本价税合计1160万元,不要发票的话只需要1130万元。张三和甲乙丙丁达成合意后,又找到B公司,对B公司说,我公司可以卖给你一批发票,价税合计1160万元,开票费60万元,走账得听我的,并且你得让我公司感觉到你们公司与我公司是真实交易,不能让老板知道。

于是,张三持B公司已经盖章的合同找到A公司老总,告知A公司老总,有一批货物销售给B公司,价税合计1160万元,而后A公司予以盖章确认。货物发出后,张三告知甲乙丙丁A公司已经发货,甲乙丙丁将货款转至张三个人账户,并收取了货物。张三操纵B公司的U盾,将甲乙丙丁的支付给自己的款项中的1100万元转至B公司账户,B公司自行添了60万元,共向A公司支付1160万元货款,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1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不同主体的认知

在A公司看来,货物是A公司销售给了B公司;

在甲乙丙丁看来,自己是从A公司购买货物,与B公司没有关系。

在B公司看来,自己是让A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销售人员张三赚取了30万元的差价。

二、另类的为他人“虚开”

(一)基本情况介绍

李四是A公司的采购人员,A公司需要一批W货物,大概市场价格为1160万元。李四以1020万元的价格从自然人王五那里采购后,得知该批采购无法取得发票。

于是,李四找到L公司,告知L公司实情,并让L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收到了该批货物(实际上是李四从王五处采购的货物),并支付给了L公司价税合计1160万元的货款,L公司扣除40万元的开票费之后,将余款1120万元退给了李四,李四将其中的1020万元支付给了王五。

(二)不同主体的认知

在李四看来,货物是王五卖给A公司的。

在L公司看来,自己是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A公司看来,自己是从L公司采购货物的。

李四从中赚取差价100万元。

导致这种情况误判为虚开的最主要原因是:将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淆以及忽略了单独虚伪表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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