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叱咤风云的金融大佬,一路平步青云,手握亿万财富,没想到起了贪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不仅葬送前途,更葬送了自己的性命。今天陈律师跟大家聊聊“金融巨贪”白天辉的故事,也借白天辉这个案子为大家分析一下职务犯罪的量刑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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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不足蛇吞象

先聊一聊白天辉这号人物。白天辉曾经在金融界也是个炽手可热的大人物,担任过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董事等等。白天辉的堕落并非一夜之间发生,而是伴随着他职位的提升和权力的扩张逐渐显现出来的,这些职务为他贪污巨款埋下了伏笔。自2014至2018年,白天辉借由中国华融在香港及国际控股公司的多个要职之便,收受贿赂,为多家企业在并购、融资方面走后门铺捷径,私底下敛财竟高达惊人的11亿余元人民币,怪不得网友吐槽全球什么行业什么生意这么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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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铁律不容撼

正义虽迟必到,在反腐倡廉的行动下,白天辉注定猖狂不了太久。2024年5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白天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白天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白天辉贪婪四年织就的罪恶网,这下被撕的粉碎。

罪行昭昭难逃一死

关注贪污犯罪的网友不难发现,真正因为贪污被判死刑的例子是并不多,很多“大老虎”们利用自首、立功想免于一死,估计白天辉也是这么想的,所以在庭审中才会表现的那么云淡风轻,甚至轻蔑一笑。然而,事与愿违,一审判处死刑后,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坚持依法应当判处白天辉死刑,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在陈律师看来,这次判决不仅是对白天辉个人的惩罚,更是对所有公职人员释放了一个信号:立功不是免死金牌,不管多大的官,多大的权,触碰法律的红线,照样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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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辉二审宣判后,网友纷纷表示,看清楚了,这下不是死缓也不是无期,是死刑立即执行。大家都知道,国家对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职务犯罪的规定也是很严格的,在这种高压环境下,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比率并不高,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被判处死刑有些没有?陈律师根据办理职务犯罪的经验,跟大家聊一聊职务犯罪的量刑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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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何为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享有实权的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为什么陈律师今天着重更大家聊量刑而不是定罪的问题?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来看,对于职务犯罪,很难从无罪方面进行辩护,定罪基本上难以推翻,作为律师更应以量刑为切入口,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理。

其次,职务犯罪的量刑逻辑包括哪些内容?

职务犯罪的量刑逻辑是基于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和有效,不是某个因素决定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贪官可以凭借立功争取死缓,有些却仍然维持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犯罪性质。这是首先要考虑的内容,也就是说,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何种职务犯罪,比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不同性质的犯罪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程度不同,在量刑上也会有所区别。

第二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例如,犯罪手段恶劣、动机卑劣、目的非法、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等情况,都会使量刑更加严厉。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量刑的重要依据,以受贿罪为例,如是否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赃款赃物是否用于非法活动等,这些情节可能会加重刑罚。

第三,涉案金额。这是职务犯罪量刑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因为职务犯罪往往与一定的经济利益相关。一般来说,涉案金额越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就越高,量刑也会相应加重。陈律师这里以受贿罪为例,给大家提供参考。

(1)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犯罪主体的悔罪表现。犯罪主体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行为也会影响量刑。如果犯罪主体能够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主动配合调查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多贪官在东窗事发后,挖空心思检举揭发他人,实现自保,以减轻法律对自己的严惩。例如在受贿罪中,如果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符合死刑条件,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也是解释了为什么大多数落马贪官真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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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辉二审判决一出,大家都在强烈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健全反腐败机制,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建议废除死缓,打掉贪官的保护伞。对此,陈律师想说,职务犯罪尤其是金融领域本身就具有隐蔽性,死缓作为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情节的宽大处理,也是鼓励贪官们相互举报的筹码。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人人都有辩护的权利,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具有相当难度,尤其是监察法出台后,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到辩护,整个过程具有更强的政治性,此类案件的辩护最好由经验更为丰富的法律人士来胜任 。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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