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多卖酒水,促进客人消费

个别娱乐场所经营者动了歪心思

以“有偿陪侍”的方式从中获取利益

为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永和公安以整治治安乱点突出问题为导向,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永和县公安局芝河派出所依法查处1起娱乐场所营利性陪侍违法行为,对涉事 KTV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案件回顾

5月27日,芝河派出所在对辖区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某 KTV 存在提供和从事以盈利为目的陪侍行为。民警随即依法将涉事人员带回公安局进一步询问,该 KTV 负责人对其为有偿陪侍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永和县公安局依法对该 KTV 进行了查封,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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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永和公安将持续加大娱乐场所管理力度,始终保持对各类涉黄涉赌涉毒以及营利性陪侍等问题严打高压态势,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永和、法治永和贡献公安力量。

警方提示

有偿陪侍服务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更是公安机关长期打击的重点。作为消费者,在娱乐场所消费时,千万不要因一时兴起触犯法律法规;作为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贪心不足蛇吞象,一旦利欲熏心,非法营利最终迎来的将是法律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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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永和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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