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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3年度上海市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十大提名案例”和“指导案例”。其中,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陈某寻衅滋事案”、奉贤区司法局“对某律师事务所开展执法检查案”、奉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某信息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奉贤区规划资源局“某单位非法占地案”、奉贤区建设管理委“某施工单位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案”、奉贤区交通委“王某所属某船舶超载运输货物及溯源案”、奉贤区水务局“某汽车服务公司违法排放污水案”等7件案例入选2023年度上海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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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寻衅滋事案

执法主体: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推荐部门:市公安局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19时47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浦派出所接分局指挥中心下发线索称:有人在网站上发布不实应聘简历,造成网络不良舆情。经民警初步调查,系有一名叫陈某帆的男子通过某网上招聘平台捏造名牌大学教育背景和沪上高级企业履职经历,贴上网上复制过来的女性泳装暴露照片后,投放到网络招聘APP上,发布不实应聘简历,在网络上引起舆情,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因违法嫌疑人陈某帆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为满足自己取乐以及扰乱公司正常招聘的目的,故而在网上发布虚假简历,妄图扰乱公司正常招聘,符合“寻衅滋事”的范畴。造成了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2023年7月17日,经法制审核,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陈某帆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1.跨部门多警种协作,明确办案方向。本案造成了网络舆情及社会不良后果,且系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的违法行为,相关简历上的信息存在虚假可能较大,为从速、从严打击违法分子,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身份尤为关键。奉贤分局奉浦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分局指挥中心联系,通过跨部门多警种联席会议制度,分局及时确定了假简历的出处以及投递简历的人员信息,为抓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2.及时收集证据,固定违法行为。为杜绝因证据收集不全面导致案件定性、处理不准确的情形,奉贤分局奉浦派出所及时向某网上招聘平台所属的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嫌疑人陈某帆投放在网上的该份虚假简历信息及被投送方公司信息,得到该些信息后又第一时间向多家被投送方公司的人事主管进行了证人询问笔录的制作。3.仔细研究证据,明确主观故意。办案单位又第一时间研究了嫌疑人陈某帆制作的虚假简历,该张简历用虚构的假名字,捏造名牌大学教育背景和沪上高级企业履职经历,但贴上网上复制过来的女性泳装暴露照片后,投放到网络招聘APP上,明显有哗众取宠、赚取噱头的味道,为违法行为定性打下基础。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具有对陈某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陈某帆未有“情节较重”的情形,故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违法嫌疑人陈某帆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步,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和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必然会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的、实实在在的影响。显而易见,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进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此类行为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责任。

对某律师事务所开展执法检查案

执法主体:奉贤区司法局

推荐部门:市司法局

基本案情

为规范律师执业,加强行业监管,奉贤区司法局制定《关于对本区律师事务所开展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开展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实施方案,奉贤区司法局在全区律师事务所中随机抽取20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2023年11月,奉贤区司法局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发现某律师事务所在收案登记、收费标准公示、投诉查处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处理结果

检查结束,奉贤区司法局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向某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要求某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收到整改通知后,某律师事务所立即进行整改,按要求建立收案登记、投诉查处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将整改情况向奉贤区司法局进行反馈。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次检查结果反映辖区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意识比较淡薄,特别是小型律师事务所,律师数量很少,没有设置明确的部门或岗位,没有对应的岗位职责和相关制度,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聘请行政人员,让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来处理行政事宜。本案中的某律师事务所,仅有一名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制度性建设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深入学习研究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和奉贤区司法局的工作要求,未建立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导致在管理上出现混乱。同时,奉贤区司法局在行政检查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法律适用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2.《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法示范点

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把握新时代律师行业发展需求,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信息公示等制度。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专业化等方向发展特色。

二要加强对律师的培训,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行为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律师事务所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意识,压实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责任,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青年律师的教育和培养,鼓励和支持青年律师参加律师业务技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等。

三要定期走访律师事务所,了解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协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律师服务质效,营造规范执业、服务为民的行业风气,展示律师行业良好形象,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助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某信息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执法主体:奉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推荐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存在拖欠员工的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藏匿、无法联系,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共计拖欠6名员工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工资98880.75元,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奉贤区人社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部门移送该起涉嫌犯罪案件。

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11日,奉贤区人社局执法大队接报,某信息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数月。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联系法定代表人张某,均未有回复,且张某未至奉贤人社执法大队配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逐一与员工核对欠薪情况,确定欠薪月份及数额。奉贤区人社局于2022年11月1日、12月1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并在第一时间至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相关文书。2023年2月6日,奉贤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年2月15日,奉贤区人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规定将案卷材料移送奉贤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并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奉贤区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6日刑事立案。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奉贤区人社局执法大队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涉嫌隐匿,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召集所有员工,通过调查笔录的方式对欠薪事实、金额进行核实,并就张某存在欠薪隐匿的事实加以证据固定。奉贤区人社局执法大队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张某藏匿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公司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有效而及时送达行政文书,为案件处置、移送按下了“加速键”。奉贤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后,张某家属于2023年4月至奉贤区人社局执法大队了解工资相关事宜,但未提供工资支付的解决方案,且张某本人未在指定时间至指定地点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行为已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

(三)执法示范点

自《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入刑以来,奉贤区人社局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联系沟通,通过部门间会商,建立健全“三个机制”。一是交流沟通机制,劳动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四部门制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个案协调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四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对案件调查取证、移送程序、处置方法等进行沟通,提高行刑衔接处置效率。三是提前介入机制,检察院加强监督,对有关案件及时了解案情,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加强业务指导;劳动行政部门及时排摸、加强预警,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企业管理人员、职工方等了解案件情况,对欠薪金额、欠薪月份、实际经营人情况等进行证据固定。

奉贤区人社局执法大队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并进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让企业和私营业主认识到恶意欠薪逃逸的违法行为绝不可碰触,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法律宣传,从根源上杜绝恶意欠薪的发生。

某单位非法占地案

执法主体:奉贤区规划资源局

推荐部门:市规划资源局

基本案情

奉贤区规划资源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奉贤区某单位违法占地案立案调查。经查,自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间,奉贤区某单位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奉贤区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共25468.3平方米,开挖河道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3年4月11日,奉贤区规划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奉贤区某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设项目;3.按照8元/平方米的标准,处罚款人民币203747元。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1日,奉贤区某单位缴纳了全部罚款。2023年5月6日,奉贤区规划资源局依法没收相关土地,并移交某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2023年5月6日,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奉贤区规划资源局向中共上海市奉贤区某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该案件相关材料。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过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组织实施。

本案中,奉贤区规划资源局通过督察线索发现奉贤区某单位涉嫌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建设,随即予以立案调查。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依法提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对法人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员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况均予以承认。同时,为提升该单位法律意识,执法人员对其开展说理式执法,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自由裁量权基准逐一解释,同时认真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纠正违法行为。做好土地相关法律宣传,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二)法律适用

奉贤区某单位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奉贤区某镇某村集体土地25468.3平方米实施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鉴于某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发生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非法占地行为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综上,奉贤区规划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某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执法示范点

执法工作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但做好执法工作需要执法部门、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共同发力。奉贤区规划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打好组合拳,会同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等职能部门,借助纪检监察、公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执法工作。各属地街镇作为执法工作后续的监督者,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项目认真落实处置要求,甄别研判,做好拆除、补办手续、维稳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也结合实际,各司其职,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部署、共同推进,持续传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取得了较好的耕地保护效果。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以案释法,对政府主导的违法用地问题敲响“警钟”。近年来,以政府为主导的违法用地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不仅危及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还会给社会传递“懂规矩却不守规矩”的不良信号,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升政府形象产生伤害。以本案为鉴,即便是政府单位主导的公益性建设行为,奉贤区规划资源局依然对此类违法用地行为一视同仁地坚持“零容忍”的态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推动对事对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向社会释放耕地严保严管的强烈信号,在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产生震慑的同时,进一步建立起“不敢占、不能占、不想占”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自上而下地传达“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强烈信号。

某施工单位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

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案

执法主体:奉贤区建设管理委

推荐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对某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生产车间3东侧楼梯间违规使用木质单梯砌筑墙面,东侧电梯井临边安全防护缺失,西侧三层上屋面楼梯休息平台临边安全防护缺失;生产车间3二层顶粉刷使用落地式操作平台(扣件式钢管搭设),未挂牌验收,个别立杆悬空、不稳,步距、立杆间距过大,使用光滑的模板替代脚手板,且未固定,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等。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1日,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就该施工单位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案启动立案程序。2023年4月14日,完成案件调查程序。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5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5月22日,结案。2023年5月10日,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在对某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多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到位的违规行为,主要问题:1.安全意识差;2.安措费投入不高;3.安全管理不到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最终决定对施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未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违反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安全管理不当是造成建筑领域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举措。在本案中,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行为进行了处罚,消除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王某所属某船舶超载运输货物及溯源案

执法主体:奉贤区交通委

推荐部门:市交通委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对某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船舶存在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之后,对船舶所有人王某以涉嫌“超载运输货物”为案由进行立案,并当场要求涉案船舶立即卸载。后执法人员通过溯源追查对提供该船装货的港口经营人某有限公司开展上户检查,港口经营人某有限公司承认了为涉案船舶超载装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日就对港口经营人某有限公司以涉嫌“超出船舶载货定额装卸货物”立案。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船舶超载运输货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发当日傍晚某船舶改正完成,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于2023年4月12日对该船舶所有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归档为海事行政案件。2023年05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认定港口经营人某有限公司为船舶超载装载,违反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归档为港口行政案件。当事人某船舶所有人王某和港口经营人某有限公司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船舶装载不当引起的船舶稳性不足或甚至失稳现象产生的事故危险性极大,多次事故案例表明,船舶失稳倾覆时,从发生险情倾斜到翻扣沉没往往只有短短几分钟的时间,船上人员难以及时启用救生设备,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因此船舶的超载行为应该引起充分重视,特别是抗沉性较小中小型船舶。

鉴于案件发生水域位于黄浦江第一湾处,地处B、C级水域交界处,船舶往来比较频繁密集。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除了需检查船舶停靠码头期间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外,还要根据船舶报港信息确认该船舶是否途经B级航区。所谓B、C级航区,通俗讲就是需要船舶在不同水域保持不同的储备浮力,而储备浮力通常以船舶干舷的高度来衡量,水域越复杂船舶需要的储备浮力越多,也就是需要留有更多的干舷。

本案中船舶装载货物持有的《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B级航区为500毫米C级航区为400毫米,而实测该轮左舷为220毫米右舷干舷为340毫米,同时不满足船舶B、C级航区要求。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严格落实“先纠正、后处罚、再放行”的要求,责令改正完毕后准予该船舶航行。

港口经营人某有限公司作为某船舶装货码头,违法给该船舶超载装货,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溯源开展港口行政检查追责,做到追根溯源,一案双查,链条式执法。

(二)法律适用

【某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经营人某有限公司超出船舶载货定额装卸货物案】

违反条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处罚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三)执法示范点

1、多管齐下,预防安全隐患。船舶超载运输的危害性非常大,它降低了操舵性能,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船沉人亡的悲剧。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结合辖区进出港船舶特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监管。一是案例式宣传,以防疫期间建立的“船员微信群”为平台,以案说法,警示提醒广大运输船舶要杜绝超载运输。安全教育和行政处罚相结合下,使船方认识到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达到标本兼治效果。二是户籍式管理,依托辖区装卸码头,船岸双控,形成船舶超载整治的持续高压态势。三是把口式执法,利用船闸控制的把口优势,对出港重船全时段严格检查,落实“立威立规”执法监管要求,对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素质,具有普遍教育意义。

2、强化源头,延伸闭环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坚持水上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对超载行为实行零容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四船(船公司、船舶、船长、船员)一链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中交通领域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苛以码头单位的责任义务,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治超关口前移,治超更加有力。

某汽车服务公司违法排放污水案

执法主体:奉贤区水务局

推荐部门:市水务局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9日,奉贤区水务局执法人员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单位污水检测井进行采样,该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到现场进行陪同并签字确认。2022年12月22日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向市政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中氨氮53mg/L、总磷5.01mg/L二项指标超过排放标准。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4日,奉贤区水务局就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一事启动立案程序。2023年1月6日,奉贤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到奉贤区水务局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52320230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1月13日,完成案件调查程序。2023年2月1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递交听证申请书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2月24日,举行听证会。2023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2023年2月27日,奉贤区水务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第152320230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2023年3月1日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3月13日奉贤区水务局根据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沪奉府复字〔2023〕第96号)的要求,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2023年5月29日,奉贤区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奉贤区水务局2023年2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件的当事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奉贤区水务局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其认为的争议点如下:1、涉案行政处罚对排放污水的标准适用错误,应适用较低的标准。2、其在日常工作中重视水资源保护,同时园区环保管家推荐的第三方也是按照较低排放标准来检测的。3、其已及时进行整改,根据裁量基准可以从轻50%处罚。

(二)法律适用

1、违法依据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的相关标准。

2、处罚依据条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执法示范点

1、适用的污水排放标准正确(1)《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17〕484号]规定,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建(包括改、扩建)排水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1.2“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或本市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本案采样系瞬时采样,且执行行业标准是正确的(1)当事人排水许可证许可内容规定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适用《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中的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2)奉贤区水务局于2022年11月9日11点02分对当事人污水检测井内污水进行排水水质采样,系瞬时采样,并委托第三方上海爱迪信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全程视频,当事人员工现场确认。

3、被申请人适用裁量基准正确

新旧裁量交替期间,奉贤区水务局的执法过程合规合法、收集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裁量严格依据上海市水务局裁量基准,并秉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石。奉贤区将充分借鉴获评案例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切实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推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奋力走好“奉贤美、奉贤强”高质量发展新征程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供稿:执法监督科

审核:王湛雷、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