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位于重庆万州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面的人行道树下,舒忠余七十多岁的老父母日复一日,执拗而徒劳地等待着,法院能有工作人员出来接待一下他们。法院的法警和保安,则用警惕的眼神盯着他们,不让他们靠近。

舒忠余从2023年7月开始来这家法院讨要说法,在一次被强行带离的过程中,他的脚给弄得三处骨折,到现在都还在治疗中,不能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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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忠余的老母亲

今年4月17日开始,重庆二中院不但诉讼服务大厅不让他们进了,综合楼门口也不让他们待了,就连相邻法院的人行道也不让待,过去就会被驱离甚至抬走。

舒忠余他们来重庆二中院的诸多诉求中,要求补正裁判文书中的错误———是其中最简单直接的一条。

2020年9月7日,舒忠余一审被判“非法采矿罪”入狱42个月,2021年5月7日,重庆二中院将其改判为38个月,减少了违法所得,但判决书中却连他到底违反了具体哪个法条、怎样构成了“非法采矿罪”都没写。

事实上,连审判长自己都认可这个错误,答应给补正裁定,却直到现在也一直不给答复。舒忠余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等各个环节,所有的程序都已近乎走到尽头。

舒忠余发现,自己的案件不仅存在部分执法部门伪造证据构陷的重大嫌疑,现在,甚至出现了连“罪犯”到底违反了哪个法条都说不清楚的尴尬。

01、迟迟拖延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今年48岁的舒忠余是重庆市巫溪县人,是一名退伍军人。

巫溪县位于重庆东北部,地处渝陕鄂三省交界,东连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竹溪县,南接重庆的奉节县、巫山县,西临开州区、云阳县,巫溪县有大宁河等15条主要河流,均属长江水系。

舒忠余在巫溪县的后溪河经营一家沙场,《河道采砂许可证》,工商、税务等所有手续一应俱全。

2016年9月4日,舒忠余名下沙场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将于当月26日再次到期,舒忠余按惯例在水利局要求下,向巫溪县水务局申请延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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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次巫溪县水务局收到及受理申请后,并未如以往一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舒忠余当时并未过分担心——他咨询了熟悉行政法规的律师,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水务局逾期未作决定的,即视为准予延续。舒忠余也打听了一下,没有延续采砂许可证的并非只有他一家,当年全县的沙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延续都处于暂停状态。但事实上,巫溪县水务局并没有要求类似舒忠余这样的经营者关闭砂场,还不断发信息“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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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忠余的沙场就这样又正常经营了一年,一直到第二年的2017年11月5日。

这一天巫溪县水务局给全县几十家有证的沙场经营者发信息:“由于下周将开展环境督查,请各砂厂从今天开始停业至2017年11月12 日,请各位将采砂过程中造成的砂坑回填,保持河床整洁。请各砂厂负责人于2017年11月6日(下周星期一)下午3点在水务局9楼会议室开会商讨后续采砂许可证办理等事宜。”

正是这次会议解答了舒忠余等人的疑惑,为什么巫溪县水务局一直没作出《采砂许可证》是否延续的决定。

该会议的录音中,一位巫溪县水务局的官员这样告知全县经营者:“在2017年11月6日之后要逐渐实施河道采砂的挂网拍卖……在2016年9月26日到2017年11月6日,水务局也没有颁发新的采砂许可证……由于禁采规划的调整,所以去年9月26日许可证到期后,也没有颁发新的许可证,但是事实上也没有严格要求各位停止,实际好多基本在搞,只是遇到大的检查来了,我们给各位打个电话发个短信要求大家停止……上次8月份那次市上来督查,有的我们是一打电话4、5次,亲自跑了四五次……如果不给采砂,经济还要发展,这种矛盾如何解决,水务局也在探讨这个事情。”

这也解释了,为何全县的合规的沙场经营者在2016-2017年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处于事实上的被动延续的灰色状态。

在这次会议中,相关主管官员坦承了在这一阶段的管理策略,“2016年9月26日全县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由于全县河道采砂规划调整没有及时发证,但由于全县经济建设的需要,水务局是默许原来采砂户进行开采的,原来有证的采砂户(参会代表户)不属于非法采矿。为了应对上面的检查,会临时电话或短信通知大家停止作业,大家都很配合。”

由于在场的都是有证的沙场老板,水务局的这位主管领导也很坦诚,他说,“之前之所以要给大家发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如果没有证的情况下安全事故责任重大,我们也是为了卸责。”

根据巫溪县主管部门的规划,此次会议后,全县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将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成功新证下发后,以前的采砂证到期没有拍到的,继续开采的,属于非法开采,“我局将坚决处理”

事实上,巫溪县水务局曾为此事向巫溪县公安局出具一份《说明》,称在207年12月,新的拍卖产生的采砂许可证下发后,仍然无证采砂的,才会予以处理。

02、被一审当庭否定的伪证却如何“暗渡陈仓”?

事实上,舒忠余在2017年10月中旬就停止了河道开采,后来只是将存量砂石陆续加工完后并将设备等自行拆除,连动力电也已报停。

没有竞购采砂权的原因,舒忠余回忆说,因为自己的沙场距离县城太远,考虑到运费等收益很一般,而此次会上也提到,后溪河不再允许采砂,自己去其他流域经营沙场也没有什么胜算——因此,到2018年5月初,舒忠余已彻底关闭砂场。

2018年5月14日,舒忠余在巫溪县一个工地带队干活的时候,被巫溪县公安局办案人带走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采矿罪”,后来他才知道,同期被抓的还有其他几个沙场老板。

舒忠余 “非法采矿案”的官方版本,可以从万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得到简明的权威版本。

根据检方的说法,“2016年9月4日,因采砂许可证于同月26日到期,被告人舒忠余向巫溪县水务局书面申请换发新证,水务局工作人员以采砂点正在重新规划为由未予换发新证。2016年9月26 日后,被告人舒忠余继续采砂销售给巫溪县鸿耀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家。2016年11月,巫溪县水务局向舒忠余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

检方又指,“同年12月27日,巫溪县水务局召集全县各砂场负责人在水务局开会,明确提出要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待规划出台了再按要求办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到期后还在继续开采就是非法采砂,应立即停止。”

如果检方的说法成立,巫溪县水务局在2016年12月就开会向全县各持证沙场负责人宣布了禁采区,舒忠余名下沙场所在的后溪河属于“禁采区”,虽然他从2017年10月就已经主动停产,也已涉嫌构成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

这份声称在2016年12月27日召开的会议记录,一审中成为唯一证明巫溪县水务局通知停止采砂的证据,但却被多个有力反证证明其大概率是伪证,而制造这份证据的少数司法人员,则很可能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等罪行。

首先,最滑稽的是,公诉机关案卷中,公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显示,会议记录人,巫溪县水务局工作人员陈慈婷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正在休产假。

其次,为了证明这个会议的存在,办案机关找来多位“证人”予以证明,但“证人”们提供的证词却各种漏洞百出。

有证人称此次会议有签到表,有会议现场照片,而事实上却无法提供;有证人说,会议开之前河道科科长夏晓辉去检查过,而夏晓辉是到第二年的2017年4月才调到巫溪县水务局;还有多位证人作证称,自己参加了这个2016年12月的会议,但所说的会议内容全是近一年后2017年11月6日的会议内容。

种种荒谬的细节,大概率导向一个简单的推论,将一年后的会议内容(此次会议参加者众多,且有录音为证),提前到一年前,虽然导致种种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但目的很明显,为了达成将舒忠余入罪的目标。

因此,著名媒体人刘虎在其此前对此的报道中称为证人们对一年后的会议“未卜先知”,舒忠余的辩护律师在一审的时候,对此提出了质证意见,一审的万州法院还责成万州检察院对此进行了“核实”……

万州区法官实在无法绕开这个问题,于是庭上宣布,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予采信!

但随后,最荒谬的事情出现了:一审万州区法院的判决书中,法官又把这个自己当庭宣布不予采信的“证据”,连同其它一共43份证据一起,“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基于这个先被当庭否定,此后又被偷偷塞回判决书里“暗渡陈仓”的核心证据(大概率是伪证),舒忠余就这样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舒忠余回忆,自己压根儿就没被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参与到法庭对于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所有的举证质证过程都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两次庭前会议上就给不知道怎么给弄完了。

03、先抓人,再补行政移送材料

2020年9月7日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43份证据第二条包括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根据我们的梳理,事实上,该案卷宗中,对于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是怎么制作的,在整个案件中从未给出更多明确的信息。

首先,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中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然而,所有这些材料,在案卷中均没有体现,而在同期当地办理的周芳非法采砂一案中,巫溪县水务局是严格按行政处罚的程序先进行调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救济途径告知等各种材料都在案件中呈现出来。

舒忠余案件中却完全没有这些行政行为。对于舒忠余辩护律师提出的这个质疑,万州法院丝毫不予理会。

出现这一状况并非简单的办案不规范,事实上,舒忠余是典型的先抓人,再补材料,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

在此后的申诉中,舒忠余提供的一份巫溪县水务局一位官员在2023年6月8日的视频显示,巫溪县水务局原河道科科长夏晓辉坦承,“公安机关抓捕舒忠余他们的时候,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该水务局是不知道的,他们更没有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移送案件的材料是在后面公安机关要求下补的,同时要求把移送材料日期写在公安抓捕他们之前,很多证据都是后面补的。”

种种迹象显示,整个案子完全是巫溪县公安机关根据某种需要做出来的,而不是依照法律和程序办出来的,当时巫溪县有证到期的采砂场有几十多家,还有很多压根儿没有证的,公安当时对采砂场主们的抓捕,很多连过问都没,有些则抓来二十几天后就又放了。

为何舒忠余成为目标?多年后,他多方努力之下才得到相对清晰的答案。

舒忠余回忆,公安抓捕他的当晚,听外面守候的家人们说,时任巫溪县县委书记一直在公安局守到晚上三点多——当时,重庆万州三峡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巫溪县后溪河公司在巫溪后溪河修梯级水电站,涉及到马上储水发电,很多征收的问题还没解决清楚;而作为退伍军人的他又喜欢打抱不平,被巫溪的征收协调工作组感觉他在给他们添堵;当时他76岁的伯父又为了征收事宜与征收方发生了争执,倒在马路上两个多小时没人送医,他路过发现后对和伯父争执的人发生了口角……

舒忠余还回忆,几十家沙场里,只有舒忠余他们三家处于三峡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河公司梯级电站范围内的都判了,现在回想起来,大概率都应该和这次征收有关。

舒忠余对此极为愤慨:相比较其它根本无证、和他同样处于有证申请延续阶段的、或者直接采了卖、根本都没有加工厂、不纳税的却没事,自己手续齐全依法纳税,却被判了,这可能和他被征收协调小组视为了“麻烦”有关。

很可能,他被当刺头给办了。

04、拒绝“认罪认罚”、“实报实销”,

认为他无罪的审判长被赶出法院系统

2018年5月14日,巫溪县公安局将舒忠余等多位砂场主抓获,以涉嫌非法采矿为由刑事拘留;6月22日,舒忠余被批准逮捕。

对此次抓捕,他非常错愕,他说 “让我开采我开采,让我停我就停,让我培训我培训,让我撤离就撤离,为啥最终却把我打击成犯罪分子。”

在看守所中被关押了258天后,2019年1月21日,舒忠余被取保,至此,已经经历了两次以上的补充侦查,舒忠余拥有的砂石加工厂也已经被非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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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忠余和母亲

当时舒忠余向公诉机关申请不予起诉的决定,遭拒,公诉机关提出,我们都给你取保了,都不找你们了,该做什么做什么吧。因其坚持索要不予起诉决定书,2019年10月14日,他被起诉并收监。一审法院委托其律师给他谈,开始提出认罪认罚了就判缓刑,轻判,再到“实报实销”,坚信自己无罪的舒忠余都没有同意。

一审阶段,舒忠余的辩护律师给出了几乎堪称教科书级别的辩护意见:

首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程序严重违法——2018年8月20日,巫溪县公安局移送万州检察院;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2018年12月8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12月8日之后,又进行了多次补充侦查;本案已经起诉到万州区法院后,公诉机关还在要求补充侦查,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时间是2018年12月8日,本应在2019年1月23日前完成审查起诉,《起诉书》中所确定的审查起诉最后期限是2019年3月5日,而本案实际在2019年10月14日才提起起诉,远远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六个半月的规定。

其次,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出具《司法审计报告》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根本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报告也没有依法送达当事人。

舒忠余的律师提出,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及事实上巫溪县水务局一直允许舒忠余等采砂场采砂到2017年11月6日,对他提起指控及认定为证据的那个2016年12月27日的“会议记录”系明显伪造,舒忠余在许可证到期后已经提出了延期申请,水务局从来都没有依法注销过舒忠余已经获得的许可证,并且得到水务局默许的采砂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最高院及其它一些省份的同样或类似案例也都支持舒忠余无罪。

最高院判例

为了增强说服力和打动法官,辩护人还各种金句频出:什么“程序正义”啊,“举轻以明重”啊,“古老的法律谚语——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啊,“犯罪是无视法律——只是污染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是污染了水源”,不能“政府生病,让百姓吃药”啊,孟德斯鸠所提的“制度的逻辑”啊……

事实上,一审法官的确被打动和说服了,却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舒忠余出狱后得知,一审审判长周锦海虽然在经历了合议庭九个多月的审理后认为舒忠余无罪,而且直到现在也依然认为舒忠余无罪,但在万州区法院时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冯纲的强行要求下,还是在同意判舒忠余有罪的意见书上签了字。

即使如此,最后周锦海法官据说还是因为对副院长冯纲的不够服从被赶出了法院系统,现在一个乡里当纪委书记。周锦海说,自己受限于自己体制内的身份,不能提起对领导的控告,但有关这个案子到底怎么回事,如果有关部门前去调查的话,他会“如实反映”。

遗憾的是,虽然一审法官个人认为舒忠余无罪,但判决还是下了。法官的个人态度和强行推动该案的法院领导的冲突,或者可以解释为前面所述的法官判定核心证据造假存疑,却在判决书中又认定了主要证据的效力的矛盾之举。

只能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仍是许多问题的源头。

05、二审判决打脸一审,依然含混其辞

2020年9月7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舒忠余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78900.98元予以追缴。

对此判决,舒忠余不服提起上诉。令人更加瞠目结舌的一幕出现,已经是二审的程序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然提出需要补充侦查,而且居然还能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且以此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

2021年5月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称“原判认定上诉人舒忠余犯非法采矿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在确定舒忠余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起点时间上不当,认定舒忠余犯罪的矿产品价值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舒忠余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为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则骤降为74355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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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二中院

舒忠余和律师认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在确定舒忠余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起点时间上有误,认定舒忠余犯罪的矿产品价值也有错误。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展开论证,只提到关于时间方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本院认定从2017年9月1日开始的采砂行为属非法采砂行为……该辩解、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却完全无视了这条规定里的“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但从一审到二审,两级法院都坚持认可那个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

最大的争议是舒忠余“非法采矿”案的判决依据。

一审的判决称,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其它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也就是所谓兜底条款。而二审的判决却悄悄的把一审中第二条后面的那个第(五)项的规定给去掉了。

舒忠余及其律师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的。经过舒忠余多次提出质疑,二审法院给出了解释。

负责该案的审判长李青春解释说,应适用和一审判决一样的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其它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唐燕接待舒忠余的时候却说,适用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法院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就含糊其辞,僵持至今。

对这个解释,舒忠余极为不解,“我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连法院内部都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就这样连裁判文书规范都做不到的情况下把我判刑坐牢”。

06、拒绝妥协的舒忠余

从被抓开始舒忠余就坚信自己无罪,关押期间写了几十封信分别给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

从判决、入狱到出狱至今,坚信自己无罪的舒忠余从来没有停止控告和申诉,却处处碰壁:2022年8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院驳回他的申诉,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他的申诉。

此后,舒忠余又向检察机关申诉及提起抗诉,遭遇的却是和在法院诉讼阶段一样的说法,“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被告人舒忠余未按照该规定期限提交,行政机关未做出书面答复或者吊销、注销、撤销其许可证,并不能当然推定出被告人舒忠余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2023年12月1日,重庆二分检为此案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几位检方邀请的专家均称,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是在30日内提交就不需要回复,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50条的规定;原有的许可证也自然灭失,因此无证,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了犯罪。舒忠余和律师援引最高院判例当场进行了反驳,出席听证会的专家教授律师均哑口无言。

事实上,从舒忠余此后提交的相关会议录音可知,所谓的无证状态,并非只有他一人的孤立个案,而是这一整年全县此前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合规沙场的共同状态,难道这些人都有罪?为何将他一人单独作为打击对象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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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院长张立,刑一庭庭长徐海,以及巫溪水利局副局长、巫溪公安局副局长,巫溪政法委副书记等在重庆二中院接待了舒忠余和他的律师,对舒忠余和他的律师说了两个多小时的意见,自顾自念他们之前写好的讲稿,坚持对舒忠余说他适用兜底条款,其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之后张院长还让舒忠余折中处理,他们可协调巫溪政法委,给他的儿子就业给予些“方便”,对此,舒忠余表示无法接受。

舒忠余告诉我们,自己要的不是那种不明不白的“曲线”式的照顾,自己要的是清白,还有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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