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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电池

室内存放、充电引发火灾

虽无人员伤亡

你以为就没事吗?!

近日

3名当事人因过失引起火灾

均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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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5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一小区某住宅6楼发生火灾。经查,火灾为该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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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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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5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一社区某住宅发生火灾。经查,火灾为该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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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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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4年5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一高层住宅小区1楼起火。经查,火灾为该层住户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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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因过失引发火灾的当事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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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往往离不开

个人的心存侥幸和麻痹疏忽

然而一旦发生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

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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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查时间为

5月下旬至6月中旬

每周一次

集中夜查时间分别为

5月29日晚、6月5日晚、6月12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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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

以防范火灾发生?

这些要点请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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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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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白云融媒往期

编辑:黄敏茹 张如燕

审核:廖真怡

复核:林梅芳

签发:刘海裕

白云区融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