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虚假诉讼,还是假冒他人应诉,不诚信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而这种把官司当儿戏的行为,最终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柳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伪造公章假冒应诉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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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是A公司的经营者,承租B公司的房屋开展业务,而该房屋又由B公司向C公司承租,因此两方便约定,A公司直接支付租金给C公司。2021年1月,因A公司未按时交租,C公司将《催缴通知》送到涉案房屋向B公司催款,A公司仍未支付租金,C公司便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陆某因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不想让拖欠房租的事情被B公司知道,遂指示其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胡某伪造B公司的公章,冒充B公司的员工并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与C公司达成和解。2022年,B公司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发现因与C公司房租纠纷一事导致征信不良无法贷款,本案才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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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经审理后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陆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北说法

本案中,陆某虽然未给B公司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但却导致B公司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信誉受损,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的觉醒,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越来越多,但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时候要注意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旦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另一方面,也切忌滥用诉讼权利,损人不利己,以身试探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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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柳北法院将持续深入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保持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作者:梁千里 | 编辑:王胜

校对:黄煜翎 黄子珂 | 审核:李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