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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
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分割共同财产,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车给原告,原告给被告5万元。
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经原、被告共同确认,婚生女孩王小宝患有抑郁症,现正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小宝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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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不准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法官认为,在家事案件中,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故虽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不能遇到矛盾、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原、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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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婚姻纠纷、离婚析产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善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anghailihun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