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时,

有些商家以“定制商品”为由,

在网页上注明“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货退款”

以此来规避消费者

取消订单、退货产生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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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然而,

商家的这种做法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黄某在周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两套定制门,收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申请退货退款未果,不料却被周某告上了法院。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判决驳回商家周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1日,消费者黄某在电商平台上的“某铁艺家居”店铺下单购买了两套定制门,分别是白色双开门和黑色双开门,交易金额为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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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货前,双方对商品进行了确认。然而,当黄某于2023年6月13日签收货物后,发现白色门框存在断裂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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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黄某立即联系店铺经营者周某,要求其安排人员进行修理。周某随后安排了维修人员上门处理,但修理后的门框出现了色差问题,严重影响了美观。黄某对此表示不满,并在2023年7月7日向周某提出退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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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黄某的退货要求,周某起初并未同意。黄某随后向电商平台申诉,平台介入后告知黄某,商家已经同意了她的退货申请,并提供了退货地址和收件人信息。2023年7月12日,电商平台客服通知黄某,已帮她申请了退货退款,并告知她按照指定地址退回商品,运费由商家承担。

2023年7月13日,黄某按照电商平台提供的地址将两套门退回给周某。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周某拒绝了接收退货。此后,电商平台在2023年8月5日退款2700元给黄某,并在8月7日从周某的账户中扣除运费415元和50元现金券作为赔偿给黄某

周某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自己在此次纠纷中遭受了损失,于是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归还已支付的退款、运费和现金券,以及赔偿因退货产生的快递费、误工费和调档费共计3886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通过电商平台向周某购买定制门,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周某主张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本案是因黄某以质量问题退货而引起的纠纷,能否退货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关于定制门的质量标准,双方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周某至少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交货义务,但其交付的定制门门框有断裂等质量问题,经修理后门框存在色差,影响观感,不符合通常的质量标准,其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黄某选择退货并不违反法律,法院不持异议。而且,电商平台接受黄某的申诉后,已经将售后问题反馈给周某,电商平台已称“商家已同意退货”,并进行了退款,现周某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对周某诉求黄某归还已支付的退款、运费和现金券,以及赔偿因退货产生的快递费、误工费和调档费共计3886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一些商家以“定制商品”为由,在网页上注明“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货退款”的情况。这种做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实行三包(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换货;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经营者应当修理。”尽管该法并未特别提及“定制商品”,但根据该法条,只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即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即便是定制商品也不例外。

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定制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他们仍然有权要求商家承担退货退款的责任。商家不能以“定制商品”为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应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和商家声明,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遇争议,应积极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4年第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