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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

集体收益分配权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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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2007修订)》《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2020修正)》等法律中均规定了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

其中,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问题,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曾于2006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粤委办〔2006〕142号)。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在农村土地承包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必须依法办事,坚持男女平等。

0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

0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 因结婚户口迁出,在原居住地已享有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在新居住地不重复享有;因结婚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0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承包期内因离婚、丧偶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地和取消集体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04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及其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

05

对已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或“村改居”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和帮助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解决好出嫁女等权益的遗留问题;对正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或“村改居”的地方,要依法完善改革的方案,使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股东资格的出嫁女等享有平等权利;对将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或“村改居”的地方,要把保障出嫁女等权益的内容纳入改革方案,依照《规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股东资格,杜绝性别歧视问题的出现;对已在改革中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通过签订协议或其他合理办法解决出嫁女权益的,从稳定大局出发,可不再变更。

来源 | 南沙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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