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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早上9点多,湖北孝昌县小悟乡,一名53岁中年男子持刀伤人。刹那间,村子里躺下了多具尸体,到处都是血迹。这次事件中,共有8人遇害,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目前,男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经初步筛查,其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

卢某,现年53岁,是桥湾村第六组的居民。多年来,他相依为命的妻子已然离世,留下一个年仅十余岁的儿子。卢某与儿子,以及两位年迈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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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不幸来临时,卢某的父亲恰好外出劳作,侥幸避开了这场劫难。然而,他80岁的老伴,卢某的母亲却遭遇不幸而死亡。这真是令人愤怒和不解,就是养只狗久了也会有感情,为何卢某会如此冷血呢?

据多位当地知情人称,该嫌疑人患有长期精神病史,多年来依赖药物来维持,甚至曾向康复医院寻求专业的治疗与关怀。令人惊讶的是,在过往的日子里,他并未明显展露出任何打人或伤人的迹象。

然而,命运似乎总喜欢捉弄人。就在大家以为他能够平静地度过余生时,这起悲剧却让人们心悸不已,开始重新审视他是否真的人畜无害。他的过去、病情、治疗,都成了焦点,也让此事变得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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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故意隐瞒精神病,才是最大的危害。很多家里有精神病患者的,首先选择隐瞒,特别是孩子。他们第一选择不是去给孩子治疗,而是靠去医院开药来适当控制,有的是怕花钱。

也有人认为,以前派出所可以协助把病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现在如果不是有明确的伤人症状,都只能由家人送。像这种老母亲管着病人,送医院和及时发现患病预兆还是有困难的。

还有人认为,对于精神病人必须加强管理。该判死刑的要判。万一遇到精神病人伤人,是否可以进行防卫?如果造成精神病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不管如何,这都是一场悲剧。无论他是不是精神病人,都给他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如果经过鉴定,他作案时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他仍难逃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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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卢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卢某持刀行凶,杀死多人并致1人受伤,该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情节恶劣,且危害后果巨大,社会影响极大,因此依法应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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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卢某真的患有精神障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犯罪,并非一概不承担责任,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处理。假设经过鉴定,卢某作案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和家人负有民事赔偿的义务。

如果经鉴定,其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未完全丧失控制和辨认能力,则要追究其责任。不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时,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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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病人没有伤害他人,就不用强制医疗吗?

依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也即是说,只有精神病患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险行为或者有类似风险的,才符合强制送医的条件。而平时正常情况下,是否送医则主要依靠家属的判断和决定。

完全失去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好预防,可是那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却对社会有着较大风险。别看他们平时见人笑呵呵,一副人畜无害的样子,可是一旦发病了,后果就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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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精神病人实施伤害行为时,是否可以反击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如果被害人不知其是精神病,当然可以进行反击,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可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明知其是精神病人,反击的措施和手段可能就要有所考虑了。

目前的精神病人强制送医和医疗费承担问题,都值得整个社会反思。对于家里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是否可以考虑对其免费医疗,由当地财政保障。这样虽然花了一些钱,可是却换来了大家的平安。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