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5月21日上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来临之际,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秦朝勇来到启东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大队进行回访,接待他的是该大队副大队长杨有德。这是秦朝勇连续第三年来到这里,两人已是老朋友。

“今年的鳗鱼苗捕捞上个月刚结束。今年灾害性天气多,渔民年成不如往年。”杨有德和秦朝勇往吕四渔港边走边谈。渔政监督大队办公场所隔一条马路,就是中国六大国家级中心渔港之一的吕四渔港。走进渔港巡查,港内风平浪静,上百艘插着桅杆、大小不一的捕捞船停靠于此,趁着休渔季节,不少船主雇了工人对船体维修、除锈,船上“叮咚咣当”声音不绝于耳,渔港外是蓝色大海连到天际,阳光把渔港的海水和渔船涂上了一层金色,像一幅油画。

秦朝勇和杨有德的结识要追溯到三年前崇川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2020年、2021年,鳗鱼苗收购商沈某、王某某分别伙同渔民李某甲、李某乙等数十人,在未取得捕捞鳗鱼苗专项许可证的情况下,沿江苏省启东市恒大威尼斯附近至塘芦港长江入海口水域,通过违法设置“绝户网”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33万余尾。其中,李某甲等人在捕捞鳗鱼苗过程中捕获“水中大熊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1尾。2021年6月4日,李某甲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时李某甲等4人也因破坏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法院判令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91.4万元。

在办理李某甲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同时,检察官注意到,此案还涉及非法捕捞鳗鱼苗,这一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理?“鳗鱼苗是长江入海口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必须依法保护、科学利用。”该案办案组组长、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孙亚决定进行彻查。办案组深入调查发现,除了李某甲等人外,为沈某、王某某提供鳗鱼苗的无证捕捞者还有郭某某等29人。2022年4月22日和5月6日,崇川区检察院对郭某某等29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履行公告程序后,于2023年2月15日和2月22日,分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39万余元。2023年3至6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郭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令被告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239万余元,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同时,检察官还发现,涉案的江海交汇水域飘荡的鳗鱼苗网密密麻麻,一眼看不到头,“大量无证捕捞者在长江口鳗鱼洄游区域非法张网,对鳗鱼苗和其他长江水生物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秦朝勇对此印象深刻。

“长江大保护是国家战略,南通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节点城市,我们应当通过高质效办案助推社会治理,增强公众特别是渔民对水生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孙亚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经南通市检察院交办,2021年3月30日,崇川区检察院同步就渔业监管问题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建议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拆解涉案水域未被起获的“绝户网”,消除现实危险,防止长江口生态资源继续遭到破坏。

当地主管部门积极履职,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半个月内,推动清理各类“绝户”网具2800余口,建立网具合法性溯源管理机制,加强鳗鱼苗等专项捕捞执法监管,并与市场监管、公安、海警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强化渔具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针对重点港口、海域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截至2023年底,非法捕捞案件和查获违规网具数量同比分别下降84%和95%。2023年12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杨有德介绍,上述案件的查办引起了农业农村部的关注,并于2023年派出专家调研组赴江苏实地调查,调整鳗鱼苗捕捞政策。2024年,江苏省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追加了各地鳗鱼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解决了因政策原因导致的非法捕捞增多的问题,将原来的无证捕捞有序纳入有证管理,启东本地鳗鱼苗专项捕捞证由2023年的139本,增加到今年的260本;南通在鳗鱼苗捕捞期间出台专项通知,贴心服务和强力监管并行。

渔民老崔今年申请鳗鱼苗特许捕捞证成功,笑得合不拢嘴:“原来看到邻居捕鳗鱼苗挣了钱,我就寻思把船和网改造了也去干,一直没申请下来。今年有了本本儿,出海捕鳗鱼苗合法又安心!”

“希望检察机关能继续监督支持渔政部门对非法捕捞鳗鱼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合理控制捕捞强度,让鳗鱼苗资源能得到科学利用、永续发展。”送别秦朝勇时,杨有德说。

( 卢志坚 葛明亮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