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夫妻店”,专门从事吊车租赁业务,其股东是赵某和赵某的妻子秦某。一次,乙公司因维修需要,向甲公司租赁了一辆吊车。没想到,公司员工叶某操作这辆吊车的时候发生了意外,导致吊车吊起的货物坠落下来,将工地上的一名工人砸伤。经过伤残鉴定,受伤工人被定为十级伤残,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吊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就在工人家属要求甲公司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金时,发现甲公司根本没有什么资产。于是家属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的股东赵某和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甲公司账户与股东赵某和秦某的个人账户界限不清,从银行存取款记录看,赵某与秦某的个人账户与公司的账户间经常有往来款项。后来经调查得知,赵某和秦某个人可以随时支取甲公司的存款,而甲公司需要用钱时,赵某和秦某也随时汇款到甲公司的账户。最后,法院认为,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不分,人格混同,判决股东赵某和秦某对此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家、企不分的企业如果存在债务纠纷,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会判决企业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家庭财产也得赔进去,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中最有可能触及两个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所以,建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要用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应收账款,一旦东窗事发,将面临严重法律风险。民营企业中,经常出现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间有往来款项的情况,甚至股东个人可以随时支取公司的存款,而公司需要用钱时,股东也随时汇款到公司的账户,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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