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恋爱容易使人迷茫和降智。2011年贵州一名女子因为情人被杀,产生了想要殉情的念头。先后九次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法院却坚持己见,判定其无罪。这是怎么一回事?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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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2011年,贵州一个小区里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件,一个叫做冉某的人惨死在自己的家中。

警方到达现场后,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死者身上拥有很多处刀伤,而杀害他的是一把羊角刀。

警方通过对死者家属进行询问,得知了死者平时定居在贵州遵义市,此次之所以回到老家贵州湄潭县,是因为临近清明节的缘故,便回来老家扫墓。

死者被凶手用刀捅了这么多下,下手如此凶狠,按照正常的逻辑来理解,应该一起凶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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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前文已经说了,死者方才回到老家没几天,几乎没怎么接触过外人,不至于把人得罪到要动刀杀人的地方。

凶手是谁?杀人动机是什么?警方目前对此还一无所知。为了获得更多的线索,警方去调查了监控,发现了死者在生前曾经和一个女人关系亲密。

在案发当天这个女人也在小区内,案发之后不久便离开了。警方很快就锁定了这个女人,得知其就是死者的情妇,名字叫做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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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警方的审讯中,陶某出现了多次前后说法不一致的情况,先后有多达九次承认自己就是杀害死者的凶手,又有多达四次对此进行了否定。

就这样在证据链不足的情况,警方就以陶某存在着情杀动机为理由,认定其为凶手,最终公诉到人民法院上去。

当时,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叫做张海波,她很清楚该案的证据是不足的,逻辑链条不够紧密。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张海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陶某不是杀害冉某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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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让冉某的家属以及一些网友愤怒不已。但到了2014年的时候,事情开始有了转机,有一位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黎某,向警方主动坦白,自己就是当年杀害冉某的凶手。

原来,当年黎某是在进入冉某的家中盗窃时,不幸被对方给发现,由此两人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在冲突之中,黎某用羊角刀杀害了冉某。陶某在发现自己的爱人冉某已经死亡之后,便惊吓得逃离的现场,后来她又直接因为恋爱脑的缘故,产生了想要同冉某一起殉情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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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陶某方才多次在警方面前认罪。不管怎样这件案子总算水落石出。当年那个做出这一判决的女法官为此失声痛哭,表示自己当年的判断是正确的。

【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争议性法律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张海波法官判决陶某无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假设当时陶某被判有罪的话,那么其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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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海波法官判决陶某无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张海波法官判决陶某无罪的法律依据其实很简单,就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疑罪从无原则

在现代法律中,为了对被告人的人权进行重复的保障,都会遵循这一疑罪从无原则。

这一原则讲究的是,如果在现有证据之下,既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无罪,那么就应该直接推定其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案中的陶某虽然已经多达九次自认有罪,但考虑到有可能存在刑事逼供的可能性,而且其相关证据也明显不充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在司法审判中,单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法作为最终确定罪行的确定证据,因此张海波法官方才会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陶某无罪。

2.假设当时陶某被判有罪的话,那么其需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假设本案中陶某最终被判决有罪的话,那么其将大概率会被判决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明确做出规定,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将会被从轻处罚,判处其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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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张海波法官如果当年没有足够的理智,导致做出错误判决的话,那么陶某的下半辈子恐怕就会被毁了。毕竟故意杀人罪是很严重的罪行,并且陶某在进行司法调查中多次“翻供”,这在进行审判中也是会加入量刑考虑的一个因素。

小结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身为人民法官,一定要有责任感和理智。法官的使命就是追求公平和正义,千万不能够被舆论压力所影响,一定要立足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如此一来,方才能够最大程度地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