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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杨某偷闺蜜首饰被判刑

“闺蜜”本是亲密无间的好朋友,这种关系本该相互信任、相互帮助,但是我把你当闺蜜,你竟然对我动歪心思?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了一起为偿还信用卡欠款而实施盗窃的案件,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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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龚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2日20时许,杨某在龚某某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某小区的家中留宿时乘龚某某外出将其衣柜抽屉内的两根黄金项链(含吊坠)、一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四个玉坠和一块手表放入自己随身携带的包中带走。杨某于2023年5月中旬前往广州打工之际,将两根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手镯以30000元价格卖出,其余物品放在家中。2023年6月6日,杨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杨某处扣押手表一块、玉坠4个、项链吊坠1个、戒指1枚。2023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物品发还给了被害人龚某某,杨某赔偿了龚某某损失42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审:薛笑梅

二审:皮宣文

一审:龚亦芳

供稿:熊莎莉

2024年第97期之二

总第15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