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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式"审理模式改革】

田某超市购物滑倒获赔偿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李广益法官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及时向原告田某履行了赔偿款,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3年,田某在益阳某生活超市购物时,因该超市入口处系露天敞开,手扶电梯处积水,超市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田某在进入电梯时踩到积水后滑倒受伤,导致田某左膝关节内侧韧带损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经益阳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此次损伤误工6个月,护理期3个月,营养期2个月。田某受伤后,多次要求该超市对其损伤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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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李广益法官承办,在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后,李广益在开庭前指导法官助理邹安迪主持庭前会议。通过了解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被告方对田某受伤无争议,对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存在争议。承办法官李广益、法官助理邹安迪以双方争议焦点为切入点,通过释理明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认真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益阳某超市当场兑付了赔偿款26445元,从而使田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庭前会议结束后,田某表示以后在外消费时将注意自身安全。益阳市某超市负责人也表示,将完善该超市的基础设施,安装防水雨棚,并在下雨天对积水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示,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赫山区法院通过以庭前会议的方式,在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释理明法,组织双方当事人成功调解,且被告当场给付了赔偿金额,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要主动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自身应注意安全,避免人身受到侵害。

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邹安迪

2024年第117期之一

总第15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