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跟妻子离婚后,前妻带着1岁的女儿去了外地生活,双方再无联系。15年后,男子患病,由4个兄弟姐妹共同照顾他的起居生活,直到7年后男子去世。男子去世多年后,他的老宅拆迁,男子的女儿突然出现,要求继承房产,可叔伯姑姑不同意,女子将4位叔伯姑姑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小周突然接到父亲所在街道办的电话,对方告诉她:“您父亲的老房子即将拆迁,请你来办理一下相关手续。”

小周愣住了,关于父亲的记忆,她是没有的。

她曾经从母亲口中得知,1988年,父母离婚后,那时的她刚1岁多,母亲带着她远走他乡。

这么多年,父亲从未主动来找过她们母女,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

“我父亲?”小周的声音带着几分疑惑。

“是的,您的父亲。他多年前已经去世了,但老房子的产权还在他的名下。现在需要您来办理一下拆迁手续。”

小周放下电话,心中涌起一股复杂的情绪。

她竟然不知道父亲已经离世,更没想到自己会因为一座即将拆迁的老房子,而再次与父亲产生联系。

跟母亲商量之后,她决定回父亲那边去看看情况。

可当小周回到故乡,父亲的4个兄弟姐妹,也就是她的叔伯姑姑,对于她的到来,抱有很大的敌意。

当得知拆迁办要跟小周签拆迁协议时,他们全部站出来反对。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

2003年,小周的父亲老周患病,生活无法自理,是他们兄妹4人一直在照顾老周的生活起居,并给他支付了医疗费用,他们照顾了老周7年。

2010年,老周去世后,他们给老周操办了后事,而小周连葬礼都没有来参加。

如今,老周的老房子拆迁,要分配安置房了,小周却突然出现,他们认为小周对父亲并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分得房产。

相反,他们兄妹4人,对老周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享有遗产继承权。

小周看着情绪激动的叔伯姑姑们,心底升起一片悲凉。

父亲患病时,自己不过十五六岁,但是并没有任何人通知过自己和母亲,所以对于父亲的状况,他们母女是不知情的。

如果当年知道父亲的情况,她一定会回来看看的。

可叔伯姑姑们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解释,他们觉得小周从来没有来探望过老周,更别说照顾了,如今怎么好意思来要房子。

双方不欢而散。

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周一纸诉状将叔伯姑姑们告上了法庭。

1、小周主张:父亲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自己可以继承父亲的房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周认为父亲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那么对于父亲的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爷爷奶奶早已经去世,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父亲的房产,分得这套拆迁安置房。

2、小周的叔伯姑姑们却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自己对老周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分得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小周的叔伯姑姑们提交了陪同老周看病求医的相关资料,资料上的签名都是他们兄弟姐妹4人的,老周生病7年,生活无法自理,这7年都是他们在悉心照料。

他们对老周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而小周这么多年,对父亲不闻不问,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3、法院审理后做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但是在本案中,小周虽然没有照顾父亲,但是不是其主观故意造成的。

老周跟前妻离婚后,从未主动关心、照顾过小周,小周甚至都不知道父亲的存在。

老周患病住院时,小周并未成年,因此其不构成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小周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但是老周的4位兄弟姐妹在老周去世前,轮流照顾老周,并为其支付医疗费,这样的行为值得肯定,根据规定,4位兄弟姐妹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老周的这套房产,由女儿小周继承40%的份额,4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60%的房产份额。

对此,你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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