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5月20日通报,18日12时42分许,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某加油站路口,一辆120救护车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120救护车上1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1名患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20救护车驾驶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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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因此,救护车有闯红灯特权,但前提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且需确保安全。若救护车并非在执行紧急任务是不允许闯红灯的;救护车司机执行紧急任务闯红灯时存在重大过错,亦需要负一定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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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事故中,驾驶员双方都不存在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时,急救车是鸣笛状态闯的红灯。若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且未严重超速,闯红灯被轿车撞翻,轿车司机未礼让需要负全责;但若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同时,存在严重超速或其他重大过错,救护车司机需要负事故次责,轿车因未让行则需要负主责。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广大驾驶员朋友们需要明白,在路上碰见鸣笛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切记需要让行、万不可逞一时之快,无论全责还是主责,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遗憾。